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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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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228号)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6]90号)精神,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临聘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基本(公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单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

三、工伤保险费由市地税机关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上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08]242号)规定征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首次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单位已参加基本(公费)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及缴费基数核定应征数,提交市地税机关征收;以后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填写《上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于当月20日前向市社保中心申请调整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准的应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地税机关从单位的缴税(费)帐户中扣除。

四、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和我市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改按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执行,丧葬补助费按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支付。

五、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均按国家和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怃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人事局

 

 

上虞市财政局            上虞市地税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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