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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旅馆业双积分制管理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充分调动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旅客住宿“四实”登记率,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旅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和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绍兴市旅馆业双积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依法设立、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房、客栈、通宵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旅馆设立不满一月的,不参加本月考核。

    二、双积分考核

    对旅馆考核其积分不设上、下限,对前台登记人员考核设初始积分为15分。

    (一)旅馆治安管理考核:

    市旅馆业协会、派出所按照《上虞市旅馆业考核奖惩办法》每月对旅馆进行考核。

    (二)前台登记人员考核:

    1.扣分种类及分值标准。

    (1)发现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住宿的,每人次扣3分。

    (2)发现1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每人次扣2分。

    (3)未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的,每人次扣2分。

    (4)未在1小时内将当前住宿人员(包括退房)输入“旅业系统”的,每人次扣1分。

    (5)擅自脱岗,出现总台无人值班情况的,每发现1次扣2分。

    (6)登记、输入住宿信息错误的,每发现1次扣1分。

    (7)“旅业系统”(包括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读卡器及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发生故障,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未及时报修或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每发现1次扣2分。  

    2.加分情形及分值标准

    (1)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检查未发现本管理办法所列应扣分问题的,每次各加1分(县市局)、2分(地市局)、3分(省厅)。

    (2)提供重要信息帮助公安机关侦察办案或对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重大作用的,每次加2分。

    (3)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1起治安案件的,加3分。

    (4)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1起刑事案件的,加4分。

    (5)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逃犯的,每1名加5分。

    三、积分统计

    1.由派出所社区(辖区)民警对每家旅馆保管、记录《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卡》和《前台登记人员治安管理积分卡》,并指导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小结)、安全检查、安全业务知识培训等相关工作台帐资料。

    2. 派出所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后,应按要求填写《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卡》和《前台登记人员治安管理积分卡》。

    3、派出所其他民警和各级治安部门、市旅馆业协会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后,现场没有填写该旅馆检查记录卡和登记人员积分卡的,应填写《旅馆及登记人员检查情况传递单》,递交派出所社区(辖区)民警和专(兼)管员,记入《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卡》和《前台登记人员治安管理积分卡》。

    4.派出所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卡》每月对各旅馆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于每月22日前报送治安大队和市旅馆业协会,市旅馆业协会根据派出所统计结果和各旅馆报送的信息数量质量等情况,并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的明查暗访结果,负责填写考核表和积分汇总表,将《旅馆业治安管理积分汇总表》于每月25日前发送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并公布全市旅馆的考核积分情况。

    5、登记人员每月积分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统计,将《前台登记人员治安管理积分汇总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治安大队和市旅馆业协会,并在辖区公布积分情况。

    四、积分结果运用

    (一)旅馆治安管理考核:

    1.按考核积分被定为先进名次的旅馆(占旅馆考核总数的10%),辖区派出所对该旅馆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治安检查。

    2.按考核积分被定为落后名次的旅馆(占旅馆考核总数的10%),辖区派出所对该旅馆每月进行不少于4次的治安检查;

    3.考核积分在先进名次和落后名次之间的旅馆,辖区派出所对该旅馆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治安检查;

    4.考核积分为30分(含)以下的,由辖区派出所对该旅馆进行挂牌整治,整治期限不少于1个月。挂牌整治期间,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对该旅馆每日进行公开逐房治安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整治月的月底该旅馆可申请验收,由挂牌整治决定机关组织验收,验收检查不少于3次,不合格的继续挂牌整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大队直接进行挂牌整治:

    (1)旅馆内发生凶杀、特大抢劫、严重暴力性案件的;

    (2)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聚众赌博、容留、介绍卖淫造成极坏影响的;

    (3)发生重大火灾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消防大队立案或书面整改通知为准);

    (4)旅馆使用被取消“旅馆业登记部位上岗证”资格的人员为前台登记人员的, 经公安机关通知整改后,仍继续使用的。

    6.一年内,旅馆违反住宿 “四实”登记、情况报告等制度达6次(含)以上的,由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组织对该旅馆负责人与前台登记人员进行治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中、小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一年内受到6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按《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8.本月治安检查次数及治安培训、挂牌整治等应以上月旅馆积分情况动态实施。

    (二)前台登记员考核:

    1.积分15分以上为优秀前台登记员,建议旅馆业主对该登记员进行100-200元的奖励,并记录在册。

    2.积分不满15分(含)的,每月由旅馆自行组织进行前台“四实”登记培训。

    3.积分不满9分(含)的,每月由辖区派出所(或市旅馆业协会)组织进行培训。

    4.积分0分(含)以下的,由派出所通报市旅馆业协会取消其“旅馆业登记部位上岗证”,建议旅馆业主对该登记人员调离前台登记工作2个月以上。

    5.对50个房间以下的、没有专门聘请前台登记人员的中小旅馆,业主积分不满0分的,在2个月内必须聘请经过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的前台登记员。

    6.同一登记人员一年内出现三次被取消“旅馆业登记部位上岗证”的,无限期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前台登记工作资格。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21 日起施行。

    2.本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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