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驿亭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
通 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驿亭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我镇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驿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充实考核内容,扩大考核范围,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对维护我镇社会稳定的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在《驿亭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核范围
1、本镇范围内发生的流动人口之间的民间纠纷和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的。
2、各企业及村排摸调处的不稳定因素。
二、考核方式
1、镇流动人口调委会受理调处的流动人口之间及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纠纷和各村调委会受理调处的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纠纷,适用驿政(2007)41号《驿亭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规定奖励。
2、凡各村、企业一月二次排查及重大节日排查工作中发现并化解的不稳定因素,口头化解的每件奖励30元;化解程序、资料达到(2007)41号《驿亭镇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奖励标准的,适用该规定。
口头化解的,必须提供由所在村主要领导签字证明的不稳定因素化解经过说明书。并于每月三十日前上报镇综治工作中心。奖励资金按季兑现。
三、相关制度
1、镇流动人口调解委员会在镇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按月参加综治工作中心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
2、要求镇调委直接调处的,必须填报纠纷移交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镇调委会方可受理。
3、镇调委对各行政村及流动人口调委会申报奖励的纠纷案件和不稳定因素进行不定期随访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应退还以奖代补金,并对其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本补充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并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市外口办、市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