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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行政村:
现将虞政发(2007)28号关于《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镇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低保边缘户;
4、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精简救济职工;
5、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以上救助对象中的农村居民原则上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医保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4、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后,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5000元部分救助50%;
2、5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5000元部分救助40%;
2、5000-10000元部分救助5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
(三)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精简救济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5000元部分救助30%;
2、5000-10000元部分救助4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四)困难群众患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30000元以上的,视情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救助对象已按最高额度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市慈善总会按规范程序再予救助。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3、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4、其他按规定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在申请,填写《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已报销凭证和病历、身份证、低保证、合作医疗复印件。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简称医救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3、市医救办会同卫生、社保等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确定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医疗办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人;
5、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驿政发(2006)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