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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亭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驿亭”,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驿亭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16个行政村。
二、考核方式
各行政村按月及时上报民间纠纷调处登记汇总表及相关资料,由镇综治工作中心进行核实,并按季兑现纠纷调处以奖代补金。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本村范围及跨村的民间、民事纠纷包括报警件的协调处理件,均纳入本考核内容。
四、考核细则
1、书面调解:对一般性民间纠纷的调解,需按要求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汇总表;制作调解卷宗,卷宗由: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调解登记表、调查(解)笔录、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成功一件奖励100元,对上报资料不符规定视情扣减奖励金,直至取消以奖代补金。
2、对典型性的复杂、疑难纠纷,属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单一调处成功的,予以加倍奖励,每件不少于150元,纠纷事实需经审核确定方可列入兑现。配合性地做好调处工作的,每件奖50元。
3、对跨区域地区的民间、民事纠纷的奖励政策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村与村的可重复计奖。
五、相关制度
1、村调解委员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2、调处未成或重大复杂疑难需移送的纠纷,村调委会须填报纠纷移送申请书并附加相关材料。
3、各行政村必须每月22日前按月上报纠纷调处情况表,由综治工作中心按月汇总。各行政村的月报制,纠纷办结率的综合情况,均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综治工作中心按季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做好村村工作汇报交流,按季政策兑现总结。
4、年终对各村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情况进行评比,设立平稳工作奖和调处工作奖。
5、年终进行村级优秀调解员的评选,并予以表彰奖励。
6、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退还以奖代补金,并作出相应处理,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抄送: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