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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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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2004)号[关于印发《上虞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全我镇实际,特制订《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农林水产局、市农经站、市政策研究中心


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货币资金的管理,规范支付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推动我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村级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与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加强相互之间的牵制和监控。

第四条    村级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村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1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六条    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    村级库存现金由村出纳员妥善保管,不得私借和挪作它用,不准以白条抵现。

第八条    村助理会计每月至少盘查库存现金一次,盘查结果及时报告村财务负责人和镇会计代理中心;镇会计代理中心不定期地对村级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村应就近开设银行基本结算账户,严禁多头开户,禁止开设、使用存折户。村与有关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银行结算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付凭证或弄虚作假套取银行信用;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村级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存款余额。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用书面立即向镇会计代理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村级为增加利息收入,将暂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定期存单存入银行的,必须以村经联社的名义存入基本结算户所在银行,严禁跨地域多头存取,杜绝公款私存、化名存款。确因工作、业务需要,报镇会计代理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村级持有的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员专人保管,并建立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一次性提取银行存款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同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说明其用途,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专项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补偿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及其他特定用途的资金。村级专项货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征用等资源性收入不得直接作为经营性收入弥补经营性亏损,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纳入相关科目核算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土地征用收入主要用于村民(社员)的生活保障和生产性投入;“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按筹集用途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其他专项资金也需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将村级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用于办公楼建造及装修装潢、村干部福利和变相旅游等开支。

第十九条  村级取得的各项货币资金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资源性收入、借贷款项、往来款项及上级和有关部门拔入款项,应统一纳入账内核算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分、截留或挪用,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条  凡要求支付村级货币资金的,必须附有效的原始证明,其中支付金额在1000—5000元的,需附村三委会成员签名单,5000元及以上的,需附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单,属于预算外的还须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签名决议,如属建设工程和承包、租赁、投资项目的,还需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在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后,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对于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和投资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严格执行《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会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如审批人坚持其审批行为的,应及时向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金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驿亭镇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出借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设立登记簿对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在按顺序及时登记号码、金额、时间、期限、利率、单位等内容进行台账管理的同时,还须定期将管理情况上报镇会计代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妥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村助理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镇监督审计室负责对村级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村级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货币资金支出手续与审批行为、支付款项印章保管、票据的领购保管手续等。

第二十八条     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村级货币资金大额提现和大额支出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镇会计代理中心应建立对村级现金、存款变动的定期分析制度,专项货币资金使用的分析检查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控。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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