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人民政府文件
虞政发〔2010〕1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
招商引资(外资)力度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大力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形成“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实现新发展”的浓厚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上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外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奖励
对引进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外资项目单位和个人,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4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单体外资项目,每实到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历年结转到资的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2万元。受奖项目能明显提升我市产业层次的,再奖励人民币3-5万元;当年新批、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人民币5-8万元;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当年有实到外资的,再奖励人民币5-8万元。(上述“再奖励”,不重复计算)。
上述奖励对象由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市外经贸局审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奖励
对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增资(含股权转让)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4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历年结转到资的每10万美元奖励0.2万元;当年增资、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酌情再奖励人民币5-8万元。
(三)对民营企业以并购方式利用外资的奖励
1.对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并购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5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当年并购、当年到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酌情再奖励人民币3-5万元。
2.在并购过程中,中方企业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税款中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可以作为对企业的奖励,对股权并购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时,除工本费外的地方相关费用一律免缴。
(四)企业利用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转投上虞市的奖励
对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境外上市、增发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4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项目业主,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当年增发、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酌情再奖励人民币3-5万元。
(五)对利用标准厂房、闲置厂房招商引资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