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规范外出请假程序,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和脱漏管理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外出请假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因故离开监管区域一日以上,到市外进行活动,必须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书面请假。
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只能因外出务工,探访家属和因公出差等事项外出请假。
2、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不得外出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出请假的,一律报市矫正办批准。
3、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可离开监管区域。
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一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由乡镇(或街道)司法所批准,其中三日以上的,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批,并报市矫正办备案;三十日以上的,由市矫正办审批,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最长不得超过60天,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的,必须由本人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
5、各矫正对象因外出务工请假的,必须提供企业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并在《请假审批表》上列明企业名称,地址,本人固定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企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凡在固定企业合法务工的,并经考察表现良好的,请假期限可通过书面报告延长到半年。
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请假的,必须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社区矫正对象探访亲属请假的,必须提供被访亲属基本情况,住址及联系电话。
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6、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回到监管区域后,假期十日以内的必须向司法所报到或固定电话销假。假期十日以上的必须在到期后三天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7、外出请假30天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请假期间必须做到每月二次以上电话思想汇报,每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电话记录并归档。
8、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上述请假规定的,视为违反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视情节按《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和《绍兴市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惩处办法》作出处理。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