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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将《上虞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办公室。
附件:上虞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上虞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档案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专门档案柜,确保各种档案完整与安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除一般档案管理要求外,还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火、防虫、防霉(潮)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整理、依次归档:
(一)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正卷。主要包括:
1、刑事判决书、决定书、通知书
2、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6、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7、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8、社区矫正对象年度考核材料
9、社区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及死亡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10、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1、社区矫正期满合议表
12、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13、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通知书
14、其他有长期保存价值的资料(社区矫正对象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所提供的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副卷。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谈话教育材料
2、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
3、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
4、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情况登记表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6、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
7、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小结、考核、评议、加(扣)分审批单及月度加(扣)分情况汇总表
8、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9、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10、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
11、其他有短期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阅档,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接受以电话的方式查询任何与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收监执行的,档案移交侦查、监狱机关。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档案交市司法局。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在一个月以内将解矫对象档案正卷交市司法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