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矫正办:
现将《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浙矫正办[2009]5号《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全市各乡镇(街道)矫正办。
2、考核范围: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见附件:《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1、自评: 12月中旬,各乡镇(街道)按照《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试行)》设定的内容,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搞好书面总结,进行自评打分;
2、考评:12月下旬,矫正办会同有关考核组,分别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测评、汇总。考核以各类报表和专项统计为基础,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抽查等办法进行全面考核记分。
四、考核奖励
1、考核:根据自评、推荐、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按规定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平安创建)工作考核。
2、表彰:市矫正办评选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表彰奖励。
附件:《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20日
附件: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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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考 核 标 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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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工作 |
1.工作机构落实; 2.人员及办公场所落实; 3.职责、制度落实; 4.计划、总结落实; 5.人员培训落实。 |
9 |
1.未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扣1分,未按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的扣2分; 2.未设立办公室、宣告室、学习室、谈话室等场所和配备必要办公设施的扣2分; 3.未建立矫正工作制度并上墙的扣1分; 4.未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不及时进行总结的扣2分; 5.未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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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管理 |
1.执行宣告及时; 2.派出所共同参加宣告; 3.宣告书填写规范; 4.矫正对象全面纳入社区矫正; 5.法律文书齐全; 6.各类工作记录登记薄按规定要求填写; 7.按规定传递或接收人户分离矫正对象; 8.按规定办理外出请销假手续; 9.与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建立联系制度; |
25 |
1.收到法律文书后,执行宣告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每起扣1分; 2.派出所未共同参加宣告的,每起扣0.2分; 3.宣告书填写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4.矫正对象漏管,不纳入矫正范围的,每人次扣0.5分; 5.法律文书本省范围内收集不齐全的,每份扣1分;外省法院、公安、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不齐全,没有积极催办补齐的,每份扣0.5分; 6.工作记录、登记薄没有按填写说明填写的,每处扣0.2分;登记填写有差错的,每处扣0.2分; 7.未按规定传递或接收的,每起扣1分; 8.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每起扣0.5分; 9.外出务工超出三个月没有建立联系制度的,每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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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考 核 标 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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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
10.矫正对象每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 11.矫正对象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报到; 12.矫正对象每月上交思想汇报; 13.定期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正确签署考核意见; 14.及时收集监护人对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的反馈情况; 15.每月走访矫正对象所在村(居)、单位、家庭; 16.按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实施矫正对象的加扣分和司法奖惩; 17.提前30日通知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期满前的书面总结; 18.组织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期满评议,并填写期满鉴定表报有关部门审批; 19.会同派出所向矫正对象宣告期满解矫,并发放相关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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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当面报到的,每起扣0.2分; 11.未电话报到的,每起扣0.2分; 12.未上交思想汇报的,每起扣0.2分; 13.考核不及时、不真实的每起分别扣0.5分和1分; 14.未及时收集监护人反馈意见的,每起扣0.2分; 15.未做到每月一次走访或记录不全面的,每起分别扣0.2分; 16.不符合条件及违反程序的,每起分别扣2分;申报材料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17.未提前通知和无书面总结的,每起分别扣1分; 18.未组织人员评议的,每起扣1分;填报内容和申报程序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19.派出所未参加宣告的,每起扣0.2分;没有宣告的每起扣1分;没有发放通知书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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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 |
1.对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教育,真实了解情况并登记在案; 2.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 4.对有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开展有效的心理矫正; 5.开展解矫教育。 |
10 |
1.未开展入矫教育和情况了解不清、记录不全的,每起扣1分; 2. 矫正方案不明确具体,缺乏针对性的每起扣0.5分; 3.未开展的每起扣1分; 4.未开展的和效果不明显的,每起扣1分; 5.未开展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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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考 核 标 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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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劳动 |
1.建立公益劳动场所; 2.组织开展公益劳动; 3.做好管理和考核工作。 |
8 |
1.未建立公益劳动场所的,扣2分; 2.未组织公益劳动或每月时间少于2个工作日的,每起分别扣1分; 3.对公益劳动情况记载不明、不考核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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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帮教 |
1.建立志愿者队伍,签订帮教协议; 2.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及时总结帮教工作实例。 |
7 |
1.未建立志愿者队伍的,扣2分;未签订帮教协议的,每起扣0.5分; 2.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的,扣2分,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3.没有书面帮教工作实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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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
1.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2.落实分级管理的处遇。 |
7 |
1.没有实行分级管理的,扣2分; 2.分级管理处遇不对应落实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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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困解难 |
1.详细掌握矫正对象的困难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困解难的具体措施。 |
8 |
1.不详细掌握的,每起扣0.5分,不及时反映的,每起扣0.5分; 2.协助不力的,每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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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
1.矫正对象台帐齐全,登记清楚; 2.严格档案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3.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
5 |
1.台帐不齐全的,每缺一处扣0.5分;登记不清楚的,每处扣0.5分; 2.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每起扣1分; 3.统计报表有错报、漏报、报送不及时的,每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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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效 |
1.矫正对象服从管理,表现良好; 2.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0.8%,脱管漏管率低于3%。 |
21 |
1.矫正对象当年受警告、治安处罚的,每起扣3分;受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每起扣4分; 2.有重新犯罪的,每人次扣5分,超过0.8%的,扣10分。脱管漏管率超过3%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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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扣分时,每个子项目的分数均以扣完为限,不实行倒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