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缓解基层民政工作压力,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浙民计[2008]20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即由市财政将预算安排用于各类民政对象的资金,由民政局通过银行直发到人、户。
二、范围和步骤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资金主要包括:抚恤优待经费;退役安置经费;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救灾经费;传统社救经费。为保证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质量,我市的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10年7月底前对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传统救助对象、代管退休人员及退休人员遗属的定期抚恤、生活补助费、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对象包括享受民政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三属”;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精简定救人员、精简40%救济人员、“三老”人员、百岁老人、党外人士;由民政代管的退休人员及退休人员遗属。
第二步,2010年10月底前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患大病补助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对象包括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和患大病补助家庭。
第三步,2010年12月底前对救灾经费、义务兵优侍经费、退役安置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对象包括灾民、服役义务兵、退役军人。
三、代发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上虞支行为我市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指定银行。
四、相关职责
1、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基层民政工作职责。民政助理员要及时提供民政对象基本信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动态管理。
2、市民政局要及时编制发放名册,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人员信息的排摸核查,杜绝资金虚报、冒领和套取现象发生。
3、市财政局要根据民政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核拨各项资金。
4、市农村合作银行要为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人、到户。
五、监督管理
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是新形势下方便民政受助对象、强化资金运行管理的有效手段,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仍保持不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仍需加强对辖区内民政受助对象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作为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主体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六、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