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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上虞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上虞市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局本级及纳入民政部门预算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由财政资金直接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由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4、分散管理与统一调拨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政局本级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科),负责纳入民政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3、审核并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报批事项;

4、根据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内部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5、负责对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和检查;

6、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

7、接受市国资办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局机关和各单位设资产管理员一名,协助局国资办(财务科)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督促局机关和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2、负责局机关和各单位资产验收、入库保管、维护保养、核销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和各单位国有资产台卡登记、资产盘点、统计报告、信息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4、办理局机关和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报批事项;

5、完成局国资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资产配置原则

1、与履行职能相适应,有规定配置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配置标准的从简配置;

2、资源优化,物尽其用,资产实行统配统管,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另行购置;

3、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资产更新原则上必须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第六条  资产配置及报批采购程序

1、科室、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采购预算,提出设备购置方案送局办公室、局国资办(财务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审批。

2、因特殊情况须无预算采购的,由科室、单位提出购置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国资办(财务科)负责做好与财政局的协调工作,经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严禁先行后报。

3、采购程序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及局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采购、验收、登记、保管、清查和核销工作

1、资产采购原则上由专人负责、集中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坚持阳光操作。年度支出数额较大的电脑耗材、纸张等日常用品实行批量购置、定额管理。

2、采购物品需组织专人验收,对专业技术性能高、规格高的物品,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型号不对、质量不符、实物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应予更正补齐,并出具书面《固定资产验收单》。对需要建设、安装的资产,须扣留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复验合格后才能全额支付。

3、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4、建立资产入帐入库登记制度,所有购入资产均需入账登记、入库管理。对验收合格的资产,由局国资办(财务科)按规定做好资产入账及辅助账、卡的登记工作,局机关和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入库卡片的登记工作。

5、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实行领用登记,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使用人工作调动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6、局机关和各单位每年要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7、对经审批同意报废(损)的资产,由局国资办(财务科)、资产管理员做好账、卡的核销登记。

8、局机关和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资产的采购、验收及保管工作,并坚持岗位适当分离。

第八条  资产对外担保抵押、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

1、局本级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局党组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投资、担保。

2、国有资产对外出借、出租,需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办审批或备案。单位房产出租须提出房产出租方案,报局国资办(财务科)审核,填报《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3、出租房产招租底价须经局党组讨论,且不得明显低于同类地带市场价。

4、出租房产须公开招租,单个标的年租金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局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标的年租金在2万元以上的,进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租。房产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5、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应收款项管理

1、局国资办(财务科)应当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业务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资产损失。

2、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催收各笔应收款项,清理往来款项,避免发生呆账、坏账。

3、每年年终,局国资办(财务科)应会同业务管理部门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产权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置方式和程序应符合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1、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公开交易。

2、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科室、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局国资办(财务科)初审后,2万元以上经局党组讨论,报市国资办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2)资产评估。局机关和各单位对处置资产,需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经局国资办(财务科)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3)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局审批,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经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经局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局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单位分立、合并、清算;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抵押;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省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市国资办或局党组决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国资办(财务科)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市国资办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局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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