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上虞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执法、财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承担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负责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按照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委员会的授权,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负责对各城市管理相关事部件处理部门进行考核等;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的要求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第十五条 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扰信息采集。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证据之一。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和立案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事部件处理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事部件处理专业队伍。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理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
对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当根据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应当再次进行派遣。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街道(社区)解决,较大问题报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街道(社区)协调处理,较大问题报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市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平台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改局申报立项,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应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市财政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应予重点保障或扶持。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事部件的处置。
(三)城市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城市管理及执法力量的增加和各类装备的配备。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主要领导办公室安放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终端,实时显示各责任单位事(部)件处理进度。
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实行月通报、年度考核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各媒体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市政府、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年度各类先进评比、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我市各级政府单位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威胁、恐吓、侮辱城市事部件信息采集人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