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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村级生态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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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0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村级生态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上虞市村级生态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村级生态墓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上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生态墓地,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农村建造、向本村居民提供的公益性生态性安葬骨灰的墓地。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村级生态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殡葬管理所受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村级生态墓地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生态墓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村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用地、统筹规划、规范运行的原则,倡导移风易俗,制止乱葬乱埋,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村级生态墓地建设

第五条  村级生态墓地原则上一行政村一墓地,也可以多个行政村联建。

第六条  村级生态墓地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农林、国土、民政、旅游、建设等部门相关规定,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

第七条  村级生态墓地建设管理的主体为行政村,其建设项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虞市村级生态墓地申请表;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

(三)1:1000地形(方位)图;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规划、农林、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选址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并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村级生态墓地应当严格按照节约土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的原则开展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墓区生态化、墓穴小型化、墓碑工艺化,严格遵循下列建设标准:

(一)按每亩300穴的标准建设(不包括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二)墓碑、墓套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盖前沿离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2米。

(三)墓穴实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0.5平方米,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

(四)间隔设置公共区(道路)和墓穴区,道路路幅不超过1米。

(五)墓地内要植树、种草、种花,绿化覆盖面积达80%。

(六)墓区整体布局合理,焚烧炉、道路、停车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齐全规范。

第十条  市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完工的村级生态墓地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村级生态墓地管理

第十一条  凡村民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者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本村申请入葬村级生态墓地,除一穴已入葬的双穴墓外,不得预留、预售、转让墓穴。

第十二条  迁移坟墓入葬村级生态墓地,应当凭相关迁坟证明,办理入葬手续。

第十三条  没有建造村级生态墓地的行政村,可在就近的村级生态墓地入葬,具体由死者亲属提出入葬申请,经本村村委会与就近村村委会核准同意后方可入葬。

第十四条  墓地要保持规范整齐,墓穴按照顺序进行安葬,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挑选。

第十五条  严禁村级生态墓地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确保村级生态墓地公益性。

第十六条  村级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村民能接受、建设单位能承受为原则,由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占地面积、造墓工本、绿化、管理、维护等成本综合核定。要在醒目位置公开墓穴价格和管理维护费用,禁止增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

第十七条  入葬村级生态墓地后,墓地单位(行政村)应当向用户发放《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墓地单位(行政村)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管理年限;

(五)墓穴价格、管理维护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村级生态墓地墓穴使用管理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在使用管理年限届满前,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管理单位要求延长使用管理期,并办理墓穴续用管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生态墓地由行政村负责管理,要设立管理组织,建立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墓区文明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整洁,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及时维修墓穴和相关设施,并做好墓穴使用证的发放和墓穴使用情况的登记造册、存档保管及统计汇总工作。

第二十条  切实落实墓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迷信物品。

第二十一条  清明、冬至、春节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祭祀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对生态墓地的收支情况要建立财务帐册,严格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实行账务公开,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生态墓地帐目明细。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生态墓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核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级生态墓地年度检查制度,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级生态墓地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由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违反公益性规定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物价、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村级生态墓地工作人员在村级生态墓地建设、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级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村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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