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绍兴市级统筹,更好地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7号),现就我市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1.稳健性原则。与上级政府政策相适应,确保现有公务员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
2.可持续性原则。医疗补助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范围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筹资标准和来源
1.筹资标准: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7%筹集。
2.资金来源:由单位缴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支。当年资金出现赤字的优先从原公费医疗统筹结余基金弥补。
四、用途及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和医疗费用补助。
1.个人账户补充。公务员的个人账户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充: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5%,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
2.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其当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比例补助。
3.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其当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80%比例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按95%比例补助。
4.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自负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五、单位医疗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六、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1.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2.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市社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杜绝不合理支出,确保资金健康运行。
七、其他事项
1.参加原公费医疗统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单位除外)在职和退休人员,可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筹集的资金并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2.参加原公费医疗统筹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经单位申请,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可依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进行托管,资金单独运作,按年结算,当年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出现赤字的由单位补足。
3.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由所在单位缴费,其医保范围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全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4.现役军人、在乡和无单位依托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财政负责缴费,其医保范围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全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5.参加原公费医疗统筹的公医办直管退休人员,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财政负责缴费。
6.参加原公费医疗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辞职后保留身份人员,支乡科技人员等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公务员平均缴费水平缴费,但原已一次性趸缴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7.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征收。
8.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八、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