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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0〕264号
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
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展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渠道,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加大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推进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上虞市政府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BT建设方式指根据项目责任单位通过与投资者签订BT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回报。
第三条 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公益性急需建设但暂时缺少相应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城乡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城乡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置换等工程均可采用BT模式。市政府从严控制BT模式建设规模,全市全年BT项目规模不超当年政府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以BT方式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万元。
第四条 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是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报市发改局列入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无其他否决性制约,初步具备开工条件。
第五条 由市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监督办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管理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融资建设方案;财政、审计负责项目概算审核审计、 回购条件与程序、 回购资金总量与来源等审核;监察、监督办负责建设方资质、招标方案、法律程序等审核,经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 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根椐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拟定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招标文件报送联合审核成员单位备案。
第七条 采用完全BT方式招投标的,项目责任单位公开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凭中标通知组建BT项目公司,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履行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投融资和建设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和重要材料采购由BT公司通过招标确定。
第八条 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次性招投标的,项目责任单位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主要材料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承担全部投资,中标单位直接与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履行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投资额大、建设内容复杂的综合开发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合同依据,并在BT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原则上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应监督建设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市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质监机构要会同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措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与项目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次性招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
笫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得将项目肢解分包, 也不得擅自变更。
笫十四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底公布下年BT项目回购利率上限,作为BT项目确定回购利率的参考依椐。
第十五条 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开始期原则为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以后,实行分期回购,土地捆绑开发的建设项目允许以土地折抵等形式回购,但土地权证取得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土地的开发及期限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十六条 BT项目竣工验收按照《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实施,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方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即进入使用期,项目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期限按相关领域要求执行。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回购,由建设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依法对重大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监督办、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