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的《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调节新政策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影响,适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当减轻大病、重病和体弱多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发〔2010〕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并结合实际制订其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来源
1.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公费医疗统筹结余基金部分划入的资金;
2.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大病医疗救助结余基金全额转入的资金;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资金存款利息;
5.参保单位为医疗救助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使用原则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主要用于处理新老医疗保险政策转轨后医疗费个人自负过多人员的医疗补助,特殊医疗对象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支付,其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医疗救助补助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医疗救助补助水平与资金支付能力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补助范围
1.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较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医保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较多的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
3.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或经批准列入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补助的特殊医疗对象。
第五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补助申领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的自负费用及部分自理费用(除床位费超标部分外的自理费用30%列入补助,下同)超过4000元以上的;
2.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负费用及部分自理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
3.特殊医疗对象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或因特殊情况发生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本人经济承受能力且影响其基本生活及医疗救治申请特殊补助的。
第六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一般补助对象医疗费补助比例为50%,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的或本人因病在医保年度内失业的,医疗费补助比例可提高10%-20%;补助额按其自负费用及部分自理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乘以补助比例确定,但每人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特殊医疗对象补助除上述规定外,酌情报批补助(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当清零)。
第七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补助审批程序
1.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医保年度一次,在医保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因死亡、转出统筹地等特殊原因需补助的可即时申请),填写《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汇总清单、医疗费结算单、相关病历资料等材料。未在社保中心报销的费用须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院规定的发票原件(无发票原件的须提供参保单位、市民政部门未予补助救助的证明)。
2.第五条第1、2项所列对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书面资料和医疗保险数据库信息记录,确定补助额度,经市财政局会审后发放。
3.第五条第3项所列对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书面资料和医疗保险数据库信息记录进行初审,拟定补助额度,报请市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或划拨。
第八条 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管理
1.成立市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长为成员。
2.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在大病救助基金中单独核算反映。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医疗费用开支;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3.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第一年总支付额原则控制在资金总额5%以内,以后年度的年支付额原则上不多于上一年度。若年度支付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4.经审批核发的补助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对死亡等特殊原因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因个人原因未在申报医保年度内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补助享受,未发放的补助金转入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助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可根据上级医保政策的调整和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待医疗保险调节救助金余额支付完后自行终止。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