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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第1号

清明前后,正值森林火灾高发期和森林防火紧要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41日至410日。

二、禁火区域

上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要求

1、在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不得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082118110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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