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档〔2011〕27号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和城建档案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有关条款和虞政办发〔2008〕28号、虞政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为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加强对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现就严格规范项目档案移交接收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制度。根据虞政办发〔2008〕28号关于《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做好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档案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申请、验收审核、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由市档案局具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室相关人员等共同参与,依照竣工验收审核程序对项目档案进行全面的检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档案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按规定进行整改或处罚。
2.严格项目档案归档移交制度。对已取得档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室移交完整齐全的项目档案。各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室必须严格移交制度,对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取得档案行政许可的所有项目档案,一律不得接收进档案室,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严格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制度。根据浙委办〔2009〕140号)、绍市委办发〔2010〕100号和市委办〔2010〕172号《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档案局将对保存在各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室的项目档案进行数字化成果登记备份,逐步分批接收、直至全部接收各主管部门保管的全部项目档案,并根据城建档案室需求逐批接收城建档案。为规范项目档案接收进馆工作,市档案馆将从2011年度起一律不接收未取得档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档案,不对未取得档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档案进行数字化登记备份,确保移交进馆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
4.严格项目档案移交督查制度。为切实强化对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市档案局将加大对项目档案登记管理、竣工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未进行档案管理登记、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在限期整改未果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公告和相应处罚,对未通过档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档案被有关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室接收的情况进行查处和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严把项目档案进入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