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档[2005] 13号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内容,为切实加强对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行政许可事项配套制度,确保我市档案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办理,现印发《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和《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二个配套制度,务必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
一、《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二、《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行政许可事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给申请人;
5、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保管利用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到相关单位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听取审核人员的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上虞市档案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2、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上予以注明,将申办材料转交受理人员;
3、如需延长期限或听证的,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送《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和《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告知、送达
职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有效方式通知申请人;
2、以直接送达、代理人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3、对作出的档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及时将相关内容在上虞网上档案馆(网址为www.syda.com)公布;
4、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给申请人;
5、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核(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审核标准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3、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审核的意见及理由,出具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分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听取审核人员的意见,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2、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上予以注明,将申办材料转交受理人员;
3、如需延长期限或听证的,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送《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和《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告知、送达
职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结果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有效方式通知申请人;
2、以直接送达、代理人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3、对作出的档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及时将相关内容在上虞网上档案馆(网址为www.syda.com)公布;
4、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虞市档案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上虞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上虞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方式:申请人到上虞市档案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地址:上虞市市府路五号(市府大院内)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
电话:0575-2213747,传真:0575-221559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受赠、交换档案意见书;
4、档案原件及复制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核
标准:拟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光牒等档案;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岗位责任人:保管利用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科长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上虞市档案局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告知、送达
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及时、有效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法定实施主体:上虞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200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方式:申请人到上虞市档案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地址:上虞市市府路五号(市府大院内)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
电话:0575-2213747,传真:0575-221559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文件;
3、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核(组织档案专项验收)
标准: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
(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3、其他各项工作已按《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和《上虞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
岗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科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分管副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告知、送达
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及时、有效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职位责任人:监督指导科受理人员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
三、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五、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六、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
七、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八、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十一、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
十二、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虞市档案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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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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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证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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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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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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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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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字或印章) | ||
注:证照编号指的是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档案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档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本单位认为该事项不需申请档案行政许可,现予以告知,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档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 提出申请。现决定不予受理,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档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本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4、
5、
请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交本机关。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申请,向本单位提交了下列材料:
1、
2、
3、
4、
5、
经审查,你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本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你提出的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于 年 月 日前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申请,因 原因,本机关不能在 年 月 日前作出是否准予档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是否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你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档案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准予你取得该档案行政许可。
特此决定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办理 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项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不准予你取得该档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档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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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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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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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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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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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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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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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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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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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受送达人收到送达文书后应当场签收,并将签收的送达回证交还本单位
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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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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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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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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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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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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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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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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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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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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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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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作、告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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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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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适用于公民申请
档案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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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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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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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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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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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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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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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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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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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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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作、告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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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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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取得的(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存在
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取得的(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申请人签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