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虞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档〔201041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上虞先进文化,激发群众创新创业激情,展现为上虞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名人风采,充分发挥档案部门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职能,提高档案工作推动上虞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打造上虞市档案馆“三重一特”优质档案资源信息平台,上虞市档案局决定建立“上虞名人档案信息资源中心”,并开展相关档案信息资源的征收集和上虞名人档案索引信息发布工作。现印发《上虞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档案  上虞名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绍兴市档案局,市府办,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档案局            2010年10月10日印发

 


上虞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为充分整合社会档案资源,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上虞名人档案信息资源中心,打造上虞市档案馆“三重一特”优质档案信息资源平台,永久保存为上虞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名人档案资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虞名人”是指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技或其他领域推动上虞进步与发展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具有创新精神、突出才能、杰出贡献、重要影响、存史价值的上虞籍或在上虞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上虞籍的重要人物和知名人士,包括古代、近代和当代。当代党政领域上虞名人档案列入《上虞重要人士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虞名人档案”是指上虞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收集、整理与保管

第四条  上虞市档案馆设立“上虞名人档案信息资源中心”,专门收藏上虞名人的档案和资料。

第五条  上虞名人档案和资料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上虞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材料:如传记、年谱、回忆录、日记等;

(二)反映上虞名人职务、社会活动方面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工作笔记、题词、新闻报道等;

(三)反映上虞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手稿、研究成果、书画、摄影作品等;

(四)社会对上虞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研究性、介绍性的文章、专著、纪念性和回忆性材料等;

(五)与上虞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证件、奖牌、谱牒、书信等;

(六)反映上虞名人活动的音像制品(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及实物;

(七)上虞名人的口述历史资料;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上虞名人档案和资料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征购等形式。

(一)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上虞名人档案;

(二)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上虞名人档案;

(三)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上虞名人档案进行收集、复制或交换;

(四)对散存在省内外和境外的上虞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五)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七条  档案馆收集上虞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单位、个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上虞名人档案时,档案馆应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捐赠证书。

第九条  向档案馆寄存的上虞名人档案,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  上虞名人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出售上虞名人档案,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  上虞名人档案的整理必须遵循上虞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上虞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馆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收集到的上虞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和审查,并以每个上虞名人为单位,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设置上虞名人档案联合卷宗,对上虞名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确保上虞名人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定期检查上虞名人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或复制,防止丢失与损坏。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建立上虞名人档案统计制度,每年对上虞名人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三章  利  用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上虞名人档案的利用制度,充分发挥上虞名人档案的作用,保障上虞名人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利用的,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利用条款,由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上虞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并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的权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应及时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送交档案馆,确保上虞名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利用上虞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

第十九条  非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上虞名人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上虞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提供上虞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上虞名人档案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上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公布上虞名人档案资料;

(六)组织编辑出版《上虞名人》系列丛书;

(七)通过《浙江上虞档案信息网》,发布上虞名人索引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形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对在上虞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据《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损毁、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上虞名人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情节轻重,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20171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