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档〔2010〕40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展现为上虞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要人士精神风采,同时为充分发挥档案部门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职能,提高档案工作推动上虞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打造上虞市档案馆“三重一特”优质档案资源信息平台,上虞市档案局决定开展“上虞重要人士档案信息资源中心”建设工作。现将《上虞重要人士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档案 上虞重要人士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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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绍兴市档案局,市府办,方静副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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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档案局 2010年10月10日印发 |
上虞重要人士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为充分整合社会档案资源,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上虞重要人士档案信息资源中心,打造上虞市档案馆“三重一特”优质档案信息资源平台,永久保存为上虞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要人士档案资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人士”是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当代)在上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过重要贡献,具有重要影响和存史价值的上虞籍或者在上虞境内长期工作生活过的非上虞籍党政领域重要人士。主要包括:
(一)上虞籍党政领域重要人士:在上虞市外担任过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或在上虞市内担任过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领导人);
(二)非上虞籍党政领域重要人士:在上虞市内担任过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领导人);
(三)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要人士档案的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要人士档案”是指重要人士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收集、整理与保管
第四条 上虞市档案馆设立“上虞重要人士档案信息资源中心”,专门收藏上虞重要人士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 重要人士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重要人士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材料:如传记、年谱、回忆录、日记等;
(二)反映重要人士职务、社会活动方面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工作笔记、题词、新闻报道等;
(三)反映重要人士成就的材料:如著作、手稿、研究成果、书画、摄影作品等;
(四)社会对重要人士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研究性、介绍性的文章、专著、纪念性和回忆性材料等;
(五)与重要人士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证件、奖牌、谱牒、书信等;
(六)反映重要人士活动的音像制品(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及实物;
(七)重要人士的口述历史资料;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重要人士档案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征购等形式。
(一)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要人士档案;
(二)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重要人士档案;
(三)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重要人士档案进行收集、复制或交换;
(四)对散存在省内外和境外的重要人士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五)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七条 档案馆收集重要人士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单位、个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重要人士档案时,档案馆应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捐赠证书。
第九条 向档案馆寄存的重要人士档案,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 重要人士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出售重要人士档案,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 重要人士档案的整理必须遵循重要人士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客观真实地反映重要人士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馆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收集到的重要人士档案进行鉴定和审查,并以每个重要人士为单位,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设置重要人士档案联合卷宗,对重要人士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确保重要人士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定期检查重要人士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或复制,防止丢失与损坏。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建立重要人士档案统计制度,每年对重要人士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三章 利 用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要人士档案的利用制度,充分发挥重要人士档案的作用,保障重要人士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利用的,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利用条款,由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重要人士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并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的权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应及时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送交档案馆,确保重要人士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利用重要人士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
第十九条 非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重要人士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重要人士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提供重要人士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重要人士档案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重要人士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公布重要人士档案资料;
(六)组织编辑出版《上虞重要人士》系列丛书;
(七)通过《浙江上虞档案信息网》,发布上虞重要人士索引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形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对在重要人士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据《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损毁、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重要人士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情节轻重,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