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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档案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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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档[2005] 6号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职能,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近年来,市教育、水利、交通、农林等主管部门在各级领导重视支持下,履行职责抓系统所属单位建档工作,有的单位已通过省级、绍兴市级及上虞市级档案目标管理的认定,96%以上单位建立了综合档案室,档案为本单位提供信息资源、保障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未能依法开展,少数单位还存在“四无”现象(无领导分管档案、无人整理档案、无档案管理制度、无档案装具设施),有的单位档案资料收集不够齐全、整理不够规范,有的因管理职能不清导致档案去向不明,严重违反了《档案法》有关规定,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了影响。

为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文件材料完整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事业单位(市编委确定并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必须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在编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各种门类与载体档案,力争达到“四有”标准。凡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建立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应设置档案专柜,定人负责整理归档;凡机构挂靠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整理后移交主管部门综合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分级管理,强化监督。各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要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逐级管理,分类指导,切实抓好所属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建档的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巩固建档成果;对未建档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要进行有效监管,该建档的建档,该移交的移交,该检查的检查,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健全机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乡镇、机关协作组互查内容。

三、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市档案局将履行行政职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档案局决定在今年九、十月份对已建档(满三年)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档案业务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摘牌、降级等处理;对未建档的事业单位及危及档案安全、档案去向不明的单位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事件将按《档案法》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未建档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情况的登记工作(此表于4月15日前交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

附: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虞档[2005]6号文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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