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做好
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套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切实发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就在第九届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和依法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和今年新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产生的对象、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乡镇(街道)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筑牢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第一道防线”的高度,抓住村级两委换届选举的契机,进一步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
二、依照法律选准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选准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并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有效实现。因此,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选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1、明确选举方式。为确保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法性,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两委提名产生,既可以提名村两委成员,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其中妇女委员不少于1名。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村民代表的一半,始得当选。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级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2、选强配好调解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由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专业特长和基层工作经验的成年村民担任,且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事、有一定的威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3、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在推选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情况和依法聘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册书面上报市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的村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切实加强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履职配套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认真抓好落实。
1、加强督促指导。各司法所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以及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的指导力度,对部分村在开展选聘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帮助协调,提供相关服务,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2、建立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制度。实行分级培训,市司法局主要负责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调解骨干的业务培训。各司法所负责组织培训辖区内的其他人民调解员。
3、落实好以奖代补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以奖代补。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的误工补贴,按照市委办〔2008〕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实行以奖代补,进一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