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推动审计创新,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审计人员的沟通与交流,全面提升审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例会是集体讨论审计计划、方案的制定、调整,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定审计报告,研究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和探讨交流审计业务知识与经验等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例会原则规定至少每月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临时通知。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公出差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及时向局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第四条 审计业务例会一般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长参加,涉及审计项目时由全体审计组成员一起参加,涉及审计业务知识培训时由全体审计业务人员参加。参加例会的人员,根据预先通知的内容,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要踊跃发言,会后要认真总结。
第五条 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要求
(一)对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调整进行研究、讨论,由分管副局长提议,经局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应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长等。
讨论内容为先由综合法规科提出计划制定、调整的草案及其根据、理由,再进行会议讨论,讨论结果报局党组会议审议。
(二)对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讨论,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提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应包括分管副局长、所在科室长及审计组成员,视情应特邀其他科室长等参加。
讨论内容为先由审计组通报审计组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介绍已草拟的初步审计方案,参会人员重点对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最终确定审计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求
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提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应包括审计项目所在科室长、审计组成员,重大项目应特邀其他科室长等参加。
讨论内容为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审计事项的实施情况,评价审计目标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现和完成,分析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和确定。
第七条 审定审计报告要求
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定,由综合法规科提议,提交分管副局长,经局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应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审计项目所在科室长、综合法规科审理人员(或分局审核室人员)及审计组成员,重大项目应特邀其他科室长等参加。
讨论内容为先由审计组汇报审计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核实情况和审计组意见,再由综合法规科(或分局审核室)提出审理意见,最后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并据此审定审计报告。
第八条 交流审计业务知识的会议要求:
会议由各业务科室提交,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召开,或由分管领导直接确定并召开。
每次交流或培训内容由各提交的业务科室及指定的分管领导准备,并提出交流及培训学习的工作方案。
会议内容主要为探讨审计业务与技巧;讨论重大或疑难业务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学习、培训审计工作会议文件内容、财经法规、制度和有关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 审计业务例会一般由综合法规科(或分局审核室)统一进行记录并保管。综合法规科(或分局审核室)人员未参加的例会由各会议提议人向综合法规科(或分局审核室)领取审计业务例会记录本,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会后归还综合法规科(或分局审核室)统一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