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政、园林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市政、园林企业综合管理,提高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维护行业市场稳定局面,根据市委〔2007〕46号《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考评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上虞市市政园林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上虞市市政园林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综合管理,完善企业信用考评体系,促进施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全市市政园林企业市场实际,现将《上虞市市政园林企业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
(一)考评依据:根据市委〔2007〕46号《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考评的通知》,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对象:全市市政园林企业。
(三)考评内容:本年度企业的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社会信誉等工作。
(四)考核方法: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考评由日常考核及年终考核组成。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分值权重各为50%。由市建设局有关科室和市政园林公用行业协会组成考评小组,在企业自评并报送有关考评资料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进行汇总、核实,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先评优的依据,并通过发文和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计分办法
(一)日常考核计分办法
1、资质管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证书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2、工程管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未建立或落实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7)未履行总承包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每发现一次扣5分;
(8)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9)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技术保证资料或出具虚假质量文件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1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11)单位工程隐检核验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12)因施工原因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3)因施工原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或被市政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4)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3、工程安全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6分;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1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工程管理
(1)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项目经理由其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2)投标时明确的其他项目班子(四大员)未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4)公示牌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5)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6)项目经理到位率考核达不到招标时承诺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基础、主体、竣工三大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未文明施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2)在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中不参与、不配合或组织不力受到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工地内发现聚赌、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每发现一次扣8分;
(4)夜间施工作业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降噪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二)年终考核计分办法
1、经营行为
(1)企业当年完成结算收入:以资质条件中的最高工程结算收入数为考评基数,企业每超一倍指标数,加3分。
(2)本市企业在省内其他县市新承接工程的加2分,省外新承接工程的加4分。企业在外施工,当年新开工工程造价超1000万元,每超500万元加0.5分。(在外施工工程须提供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报建设科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在外工程,考评得分按应得分值的50%计取)
2、工程质量
(1)、独立总承包施工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5分;获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0分;获地(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5分。
(2)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5分。
(3)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用户质量投诉,投诉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群体投诉或新闻曝光的。造成恶劣影响,经质量投诉处理部门认定为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每个工程减4分;能妥善处理的,每个工程减1分。
(4)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每起减4分,直接经济损失在5 -10万元的每起减6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每起减8分。
3、安全生产
(1)安全、文明等标化工地:获省级标化每项计5分,获地(市)级标化每项计3分,获县(市)级标化每项计1分。
(2)安全事故:因企业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20分。非企业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0分。在上虞本地,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暂停当年考评资格。
(3)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受到整改通知的,每次减1分,局部停工整改的,每次减2分。按规定分阶段上报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报告,且报监内容真实、齐全的,每个工程加1分。安全报监书内容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每次扣1分。
(4)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每次加1分。施工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需经过专家论证,且上报备案的,每次加2分;未经专家论证的,查实后每项扣5分。
(5)项目安全台帐不齐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
4、文明施工
(1)因环境污染、噪声扰民、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投诉,能妥善处理的,每起减3分;未能妥善处理的,每起减5分。
(2)工地管理混乱,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的,每起减5分。
5、科技进步
(1)较上年每新增一名国家级注册师建造师或造价师等计2分,每新增一名省级注册师计1分。企业引进人才(较上年增加)硕士以上学历每人计2分、大学本科学历每人计1分(各类别人才按最高分计)。
(2)获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的每项计10分。
(3)获国家级(部)、省(厅)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计6分、3分;
(4)获国家级(部)、省(厅)QC成果一等奖的分别计2分、1分,二等奖的减半计分,二等奖以下的不计分;
(5)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
6、社会信誉
(1)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协会评定的先进企业或优秀经理的,全国级先进企业计10分,省级先进企业计8分,地(市)级先进企业计6分,县(市)级先进企业计4分,;全国级优秀经理计10分,省级优秀经理计8分,地(市)级优秀经理计6分,县(市)级优秀经理计4分。
(2)在专项检查中,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10分;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8分;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6分;受到各市(县)、区建设局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或减4分。
(3)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处罚的,每起减10分;简易程序处罚的,每起减3分。
(4)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减10分。
(三)考评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考评的;
(2)、考评年度内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3)、受到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处罚的;
(4)、违反相关建筑市场廉政规定的;
(5)、工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6)、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很坏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日常考核当年度累计扣分达30分以上的。
附 则
(一)企业年度考评结果以市政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前5天由考评小组通知企业对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在公布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作同意考评结果。对考评前10名予以表彰及奖励,对考评后3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抄送招标投标监督办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严禁企业在报供资料时弄虚作假。对考评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评工作人员应严格对照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或泄露秘密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考评办法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考评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