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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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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园林企业: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市政园林管理条例》、《市政园林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管理

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市政园林管理条例》、《市政园林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园林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市政园林企业。

第三条  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进虞市政园林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局建设与公用事业科负责进虞市政园林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四条  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实行备案制。局建设与公用事业科每季度第三个月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市外企业进虞备案申请。

第五条  办理进虞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政园林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的当年无死亡事故、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4、在虞有固定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如属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一年。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市场活动的市政园林企业驻虞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m2;设立驻虞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及相关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踏勘工作由建设与公用事业科组织进行。

5、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虞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的委托书、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参加项目管理的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的相应注册证书或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以及三类人员证书。

6、根据虞建(2005)224号《关于实施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进虞企业备案前必须交纳与企业资质相符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授权驻虞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上虞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企业遗失《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应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必须凭《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和建筑施工活动;鼓励市外高资质施工企业与本地低资质施工企业技术合作,以提高本地企业的施工水平和资质水平。

第九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在虞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条  由建设与公用事业科负责建立进虞市政园林企业数据库,具体内容为:①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基本情况;②驻虞管理人员:驻虞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③驻虞项目管理班子: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人员,以便做好在虞人员管理。备案的进虞市政园林企业要建立考勤制度,重点考勤对象是驻虞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驻虞负责人负责,出勤时间不得少于15天/月,局建设与公用事业科负责抽检考勤情况。

第十一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第十二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照要求建立用工管理制度,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遵守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食堂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向本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应加强对进虞市政园林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进虞市政园林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的处理:

1、未办理进虞备案手续,擅自在虞施工;

2、在虞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3、驻虞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与进虞备案不符的;

4、驻虞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时间不符要求的;

5、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不到位的;

6、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7、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的;

8、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9、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或班组长携民工工资逃跑的;

10、在虞期间发生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

11、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

12、二年内未承接工程项目,无施工业绩的;

13、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进虞备案资格的市外市政园林企业,二年内不予办理进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 填写年度检查申报表,并提交《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交验《市政园林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

2、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复核结论,并记录在《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3、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年度检查结果将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

1、检查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在虞人员是否与备案相符,是否与其在虞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

2、检查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在虞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提供二年内在虞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在虞未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后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二处及以上的,或同一行为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建设局应收回其《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两年内不得办理进虞备案手续:

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3、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故不领取《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的;

第二十二条  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发生本规定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经教育未整改的,收回《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年度检查资料,经提示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进虞市政园林企业,其《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自动失效,一年内不得办理进虞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市外市政园林企业驻虞办公场所实行定期抽查,对改变用途、移作他用、转租、或闲置不用的,取消《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市外企业终止在虞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虞手续,同时上缴《市外市政园林企业进虞备案表》。办妥离虞手续的企业,在其承包的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后,经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可退还农民工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除市政、园林企业外,其他少数特殊专业资质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进虞市外市政园林企业在年度检查时,按本规定设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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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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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附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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