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均应在小区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以下简称收集点)。设置的收集点原则上应在小区竣工交付之日起2—3年内予以保留,期满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恢复原状。
本通知所称的装饰装修垃圾,是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在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小区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在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收集点。在选点过程中应遵循“便于投放、有利清运、减小影响”原则。收集点设置应与小区建筑风格、景观布置相协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小区内需设置收集点的数量、位置、面积等内容报送上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备案资料作为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资料之一,并且集中收集点的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基础设施验收范围。
四、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与“上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协议。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统一投放到指定收集点,不得乱倾乱倒,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点。如小区内有散倒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集,一般应做到每日收集一次,统一存放到收集点。“上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需在两天内完成外运处置。
五、城区范围内写字楼、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涉及倾倒、运输、处置建筑装饰装修垃圾的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