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中共上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1年度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
从政公开承诺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根据市纪委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2011年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干部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核,把干部个人自律与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政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断提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责任意识,努力培养一支勤政高效、廉洁奉公的卫生系统干部队伍。
二、组织领导
卫生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工作在市卫生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承诺对象
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对象为: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正副职,局机关中层正职。
四、方法步骤
1.廉政承诺。每位诺廉对象填写书面诺廉,诺廉内容分为必须承诺的共性化内容和个性化内容两个方面,共性化内容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人人都必须遵守;个性化内容为根据本人工作职责和岗位实际所必须作出的廉政承诺。(具体见附件)
2.承诺公示。对每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承诺,各单位要以文件、张榜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后,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登记表》由各单位的纪检组织或办公室统一保管。年底填写践诺情况后,统一送局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承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公开承诺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单位“一把手”要率先垂范,自觉作出廉洁从政承诺,并且认真加以实践,接受监督和评议。
2.突出重点,规范操作。各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工作的方法步骤进行。在书面述职述廉时,要体现个性,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岗位特点和作风建设作出个性化承诺,局机关中层干部要对照去年以来开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查找到的廉政风险点及采取的防控措施和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条作出个性化承诺,在承诺时要防止避重就轻、简单带过。年底,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认真开展述廉评廉工作。
3.认真部署,抓好延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诺廉工作,同时要做好诺廉延伸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将诺廉对象延伸到重要岗位(药剂科长、设备科长、放射科长、检验科长、总务科长、基建科长、财务科长)中层干部;参加全市“百名中层岗位”评议的对象也要参加诺廉工作。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工作列入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附件:上虞市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编号
上虞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度)
单位
姓名
职务
中共上虞市卫生局纪委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共性化承诺内容)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个性化承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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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承诺内容 |
践 诺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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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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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践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践诺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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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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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践诺)内容公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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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年初诺廉后先由各单位纪检组织或办公室统一保管,年底填写践诺情况后交由局纪委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