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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四项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社、公司、市场:

根据《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排查制度》、《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评估制度》、《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预警制度》、《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排查制度

2、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评估制度

3、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4、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排查制度

 

为深入有序地推进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抓好岗位廉政风险的排查环节,找准个人和科室、下属单位的廉政风险点,为推进下阶段工作提供依据,根据《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市社廉政风险排查制度。

一、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行使的行政审批、干部人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大额资金(货款)支付、工程物资采购、大宗商品采购、货款回收、重大资产出租、大额费用报销等法定、内部权力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节等方面着手,全面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为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供依据。

二、排查对象

排查对象为市社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中层以上人员,科室、单位。

三、排查办法

1、个人及科室、单位自查

(1)对照岗位梳理岗位职权

广大干部职工和各科室、单位通过对照市社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规定,结合自身岗位职权,履行职责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梳理岗位职权。对梳理的职权要分析权力下放的大小,分析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分析权力行使后果的大小,分析权力制约的合理性。

(2)找准廉政风险点

广大干部职工和科室、单位要认真对照岗位职权的梳理,树立任何岗位都有责,有责就有权,有权就有风险点的意识,认真查找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并对查找出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认真思考风险点存在的原因、风险可能发生的主客观诱因,以及分析风险预防的机制和办法。对个人和单位所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通过科室人员互查和科室研究讨论,填写《廉政风险和防控承诺表》。

2、领导点评

个人及科室、单位填写的《廉政风险和防控承诺表》,由市社联系领导和市社领导小组对照岗位特点和实际履职情况进行点评。通过领导宏观层面的分析,对一些个人和科室、单位自身不易发现的风险点进行查找,对领导查找出来的风险点,个人和单位要认真思考,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3、通过以往信访材料分析收集意见。

四、廉政风险排查实行常态化管理

为保持廉政风险点的现势性,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建立常态机制。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周期为2年一次。如遇岗位调整的,岗位调整对象到岗3个月内须重新排查风险并重新定级。市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廉政风险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排查不少于2次,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补充。

 

 

     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找准每个岗位和各科室、单位的廉政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廉政风险监控,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廉政风险评估制度。

一、廉政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廉政风险评估的范围为行使的行政职责职能,内部实际履行的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商品(物资)采购、重大决策等职能。廉政风险评估对象为每个岗位和各科室、单位。

二、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岗位及科室、单位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等级根据廉政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分为三个等级。一般风险点为三级(落实制度,加强提醒),防范风险点为二级(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重点风险点为一级(建立制度,重点督查)。

三、廉政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

1、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是: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负责科室、单位全面工作,对法定和内部职责职能行使具有最终决策权的干部,行使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职责职能的一般干部职工。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分管部分重要法定、内部职责职能的干部,具体分管或实际执行重要法定、内部职责职能的一般干部职工。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执行重要法定、内部职责职能的一般干部。

2、科室、单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是:一级廉政风险单位,主要指有行政审批权(人事、财务、工程管理权等),资产(经营)规模较大、资金(商品)流较大、有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出租量较大等科室、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资产(经营)规模一般、资金(商品)流一般、小规模维修(装修)工程、固定资产出租量一般等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是指基本不掌握人、财、物、工管理权的科室。

四、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程序

1、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个人依据职责、职权等方面排查情况填写《岗位廉政风险和自我防控承诺表》并自报风险等级,先由科室、单位进行评审,再报市社联系领导审核,最后经市社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2、科室、单位廉政风险等级由各单位依据职责、职能等方面排查情况填写《科室、单位廉政风险和防控承诺表》并自报风险等级,报市社联系领导审核后,由市社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岗位廉政风险和自我防控承诺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岗位

 

科室单位

 

审定风险等级

 

姓名

 

职务

 

 

 

 

 

 

自报

风险

等级

 

 

科室单位意见和

评审等级

 

 

 

科室单位负责人:

市社

联系

领导

审核

 

 

 

市社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存档二份、自留一份

 

 

科室、单位廉政风险和防控承诺表

 

负责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科室

单位

 

审定风险等级

 

 

 

 

自报风险等   级

 

市社联系领导审核

 

市社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存档二份、自留一份

 

 

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控腐败,根据《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系统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一、预警目的

    通过对个人和科室、单位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让具有较高廉政风险的个人和科室、单位在重大工作事项实施过程中,得到及时提醒和监督,让苗头性、倾向性廉政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让有轻微过错的干部职工及时得到警示和教育,达到化解廉政风险,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二、预警对象

    预警对象为市社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各科室、单位。

    三、预警级别

    根据廉政风险情形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情节轻重,分为“D级(绿色)、C级(蓝色)、B级(黄色)、A级(红色)”四级预警。D级预警为无过错预警,即事前预警;其它三级预警为过错预警,即事后预警。

过错预警实行12分制管理,按所扣分数确定预警等级,在1-4分的为C级预警,在5-8分的为B级预警,在9-12分的为A级预警。

    四、预警响应

    出现无过错预警相关情形的,由市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预警对象发《D级预警通知书》进行制度落实检查。

出现过错预警相关情形的,由市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预警对象发《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并给予问责。预警对象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整改,C级预警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B级、A级预警一般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毕后,消除预警和扣分。

    对过错预警必须制作《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应当写明过错事实、整改期限和要求。

    过错事实认定前应当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廉政风险预警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无过错预警内容

    1、重点行政审批过程;

    2、重大工程实施过程;

    3、重大商品(物资)采购过程;

    4、重大干部人事调整过程;

    5、重大(专项)资金使用过程;

    6、重大投融资金(对外担保)过程;

    7、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处置;

    8、重大资产出租过程;

    9、其他需要预警的有关事项。

    (二)过错预警内容及扣分标准

    1、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重视,导致风险排查不全面,风险等级评估不合理,防控措施构建不完善,对象为个人的,扣1分;对象为科室、单位的,扣2分,负责人扣1分。

    2、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批评教育的,扣2分,;被通报批评的,扣4分;被书面告诫的,扣5分;同一科室、单位,年度内发生2起效能问题的,单位扣5分,负责人扣2分。

    3、因疏忽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轻微的,扣1分,情节较重或出现被上级部门责令整改、通报等情况的,扣4分。

    4、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有关工作人员扣3 分,单位扣1分。

    5、“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被查实,情节轻微的,扣4分;情节较重的扣8分。

    6、被查实有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情节轻微的,扣6分;情节较重的扣10分。

    7、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业务流程,违规操作,对象为个人的,情节轻微扣2分,情节较重扣5分;对象为科室、单位的,情节轻微扣4分,负责人扣2分,情节较重扣6分,负责人扣4分。

    8、被查实有失职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扣7分;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扣10分。

    9、年度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一半以下的,扣2分;“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占一半(含)以上的,扣5分。

    10、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假公济私、化公为私;(3)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取私利;(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5)用公款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扣9分。

    11、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存在《规定》所列禁止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扣9分。

    1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抄告到市社,情节轻微的,扣2分;被行政扣留以上处罚的,扣8分。

    1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给予撤职以下(不含)党政纪处分的,扣5分,所在单位扣2分;给予撤职以上的,扣10分,所在单位扣4分。

    1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扣12分,所在单位扣5分;开除公职的,所在单位扣9分。

    15、年度内因同一情形被再次扣分的,在原扣分基础上加扣2分。

    16、同一行为符合两条或两条以上预警内容的,扣分就高执行。

    17、其他过错内容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六、其他

    1、本制度由市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D级预警通知书

    2、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

                 

                   D级预警通知书

 编号:

预警对象

 

所在单位

 

职   务

 

预警对象签收

 

 

    据了解,近期你(单位)正在开展工作,经分析,该项工作在开展中有一定的廉政风险,根据《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廉政风险预警度》,现对你(单位)进行D级预警(无过错预警),请你单位切实按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实施,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市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预警对象、所在单位、存档各一份

 

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

编号:

预警对象

 

所在单位

 

职务

 

预警级别

 

预警对象签收

 

过错事实

 

整改期限和要求

 

市社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市社联系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市社党委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预警对象、所在单位、存档各一份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上虞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社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各科室、单位。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两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两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  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单位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半年或一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C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单位的,给予单位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B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单位的,责成相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A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公开道歉;对象为科室、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对象为科室、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判处缓刑或三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贯彻“上追两级”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一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半年。

    第八条  问责有市社党委实施。问责对象涉及市社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

    第九条  被责令公开道歉(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社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被告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廉政风险防控问责决定书

    编号:

问责对象

 

职务

 

问责对象签收

 

问责事实

 

问责依据

 

问责方式

 

市社党委

意见

 

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对本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年   月   日前,向市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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