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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我市金属熔炼企业出现放射性熔炼污染事件,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浙环发[201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市范围内配有金属熔炼炉的各类企业。
二、创建标准及时限
(一)创建标准
1、无废旧金属原料“放心熔炼企业”标准
(1)企业应当合法运营,所有熔炼相关项目均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审批。
(2)依据当地环保部门具体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在生产期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使用回收的废旧金属作为熔炼原料。
(3)详细记录原料来源和货物流向,保证物料平衡,所有原料来源都有交易双方签字(盖章)的无放射性超标检测证明或声明,记录台帐、票据和证明等保存两年以上。
(4)根据设区市环保局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2、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合法运营,所有熔炼相关项目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审批。企业在熔炼活动的放射性管理方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管理机构。企业成立专门的放射性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进行放射性相关管理。
(2)建立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人员放射性培训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制度、放射性指标监测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原料产品管理登记制度等;并将 管理制度在工作和管理场所上墙张贴。
(3)配备监测设备。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到有关部门检定相关仪器设备。省环保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环评类别,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各类企业检测仪器配备提出指导性标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环保部门也可以提出要求。
(4)记录管理结果。企业应当按照省厅指导性标准中的监测(检查)要求,在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后进行严格的放射性监测(检查),如实记录所有监测(检查)结果,监测结果保存半年以上;企业必须详细记录外来金属原料重量、来料时间和提供者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本企业金属产品的发货时间、发货重量和购买者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企业必须对所有的来料和出厂货物,与交易对方共同签署物无放射性超标检测证明或声明;所有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5)保留产品样品。企业应当对每批次的金属熔液制品进行留样,样品保留3个月以上,具体时间按环保部门要求为准,能满足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要求。
(6)组织人员培训。及时组织新到岗位的放射性管理机构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适时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单位管理制度。
(7)履行管理承诺。企业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承诺按照“放心熔炼企业”要求对本企业熔炼活动进行放射性管理。
(8)报告管理情况。根据县级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报告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管理相关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记录等情况。
(二)创建时限: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环保、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有关熔炼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抓好企业自身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相关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参加的放射性管理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2、强化整改。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对照《无废旧金属原料“放心熔炼企业”标准》并结合《无废旧金属原料“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由绍兴环保局统一制订)的有关要求进行自评,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对照《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标准》并结合《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与《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评,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各熔炼企业要确保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报请市环保局验收。
3、市环保局将会同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加大对熔炼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管力度,凡进展缓慢、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能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处罚。
附件:1.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
2.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废旧金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评价表
|
类别 |
序号 |
内容 |
验收要求 |
分值 |
评价细则 |
自评 |
考评 |
|
成立管理机构 |
1 |
成立放射性管理机构 |
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负责 |
5 |
未成立管理机构扣5分,主要负责人未参与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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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实专人管理 |
管理人员培训上岗,能满足管理需要 |
3 |
无专职管理人员扣3分,未培训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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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管理制度 |
3 |
管理制度健全 |
至少包含人员放射性培训制度、放射性监测异常应急制度、放射性指标监测制度、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原料产品管理登记制度5项制度 |
10 |
缺一项制度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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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度上墙张贴 |
张贴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 |
2 |
张贴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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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监测设备 |
5 |
仪器配备 |
仪器能符合市级环保部门标准,能满足检测要求 |
*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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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定期检定、校验 |
至少一年一次 |
5 |
未检定或校验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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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管理结果 |
7 |
监测记录 |
每次监测记录完整,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处理,且保存半年以上 |
10 |
未记录扣10分,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扣5分,保存时间不满足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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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来料记录 |
每批来料均有重量、时间和提供者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详细准确记录,且保存两年以上 |
10 |
无记录扣10分,不完整扣5分,保存时间不满足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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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货记录 |
每批发货均有时间、重量和购买者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详细准确记录,且保存两年以上 |
10 |
无记录扣10分,不完整扣5分,保存时间不满足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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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放射性污染监测证明或声明 |
所有来料、出货都有证明或声明材料,且保存两年以上 |
10 |
无证明或声明扣10分,不完整扣5分,保存时间不满足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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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产品样品 |
11 |
每天的产品留样 |
每天每批产品留样 |
10 |
未留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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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留样时间 |
至少3个月,能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
5 |
样品保存时间不符合环保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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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培训 |
13 |
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
所有相关人员都参加培训、复训 |
10 |
一人未参加培训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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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单位制度学习 |
单位组织过所有相关人员学习 |
2 |
未组织学习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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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管理承诺 |
15 |
签订承诺书 |
已经签订承诺书 |
2 |
未签订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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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履行承诺 |
严格履行承诺 |
1 |
未严格履行承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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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管理情况 |
17 |
定期报告 |
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定期报告要求 |
5 |
两年内一次未按要求上报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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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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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否决项要求或计分项总分少于90分的,不能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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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设备配备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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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设备要求 |
监测(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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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型企业 |
(一)手持式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一台以上; (二)门禁监测系统、传送带或钩抓等设备的监测系统一套以上。 |
(一)进厂货箱监测; (二)废旧金属入炉前自动实时监测; (三)金属出炉后监测; (四)产品留样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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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型企业 |
(一)简易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或报警仪器两套以上。 (二)门禁监测系统、传送带或钩抓等设备的监测系统一套以上。 |
(一)废旧金属入炉前自动实时监测; (二)金属出炉后检查; (三)产品留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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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型企业 |
简易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仪或报警仪器两套以上 |
(一)废旧金属入炉前检查; (二)产品出厂前检查; (三)产品留样检查。 |
注: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可对设备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要求设备配置能满足监测和检查要求。设区市环保局制定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的设备要求和监测要求。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指已建项目熔炼部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环评类别是报告书、报告表和等级表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