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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浙环发[201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现将《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和绍兴市环保局的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督管理工作,从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实施熔炼企业放射性安全管理,确保熔炼企业放射性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彻底摸清辖区内熔炼企业具体情况,督促熔炼企业在人员培训、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检测设备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全面提高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督管理队伍水平,确保在10月底前达到“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标准并通过绍兴市组织的验收。

    三、主要工作

    (一)底清到位,分类统计。实时掌握辖区内熔炼企业相关情况,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对辖区内熔炼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掌握所有熔炼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按时上报统计结果,至少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1次统计结果。

    (二)统计人数,督促培训。掌握辖区内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形成动态管理资料,督促熔炼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复训。

    (三)指导企业,完成创建。指导辖区内熔炼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规章,配备必要监测仪器,做好日常管理,按时通过“放心熔炼企业”验收,并做好“放心熔炼企业”后续监管。

    (四)配备专人,检查到位。设定辐射安全监管员,并指定辐射安全监管员对辖区内熔炼企业进行指导监管,逐项检查企业“放心熔炼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1次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五)取缔非法,落实责任。加大对非法小熔炼点的整治力度,对非法小熔炼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认真履行“放心熔炼企业”管理要求;组织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前不使用废旧金属作为熔炼加工原料。

    (六)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建立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将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纳入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把熔炼企业放射性监管工作纳入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任务。

    四、时间步骤

    此次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摸底阶段(此项工作6月底前已落实)

    完成辖区熔炼企业摸底工作。根据《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走访熔炼企业,采取现场查看、档案资料查阅与询问座谈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通过现场查看,查明熔炼企业放射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及询问座谈,了解熔炼企业对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对需要整改的熔炼企业或依法应处罚的熔炼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进行行政处罚。

    (二)督促整改阶段(7-9月)

    督促各熔炼企业位落实“放心熔炼企业”验收要求。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在9月底完成创建工作,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邀请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共同参加熔炼企业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达标验收。

    (三)验收准备阶段(10月)

    整理完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档案,并做好总结,以迎接绍兴市环保局整体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是“放心放射源”巩固提高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时完成“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关系到取消我市2010年创建的“浙江省  ‘放心放射源’创建工作验收合格”称号,并将收回标牌。

    创建“放心熔炼企业”活动,在上虞市“放心放射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的领导,充实新的成员单位,并组成成立由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海关驻上虞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活动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实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考核。

    (二)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协助辖区内熔炼企业开展“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督促熔炼企业履行国家法定义务,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管理。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行政许可科、市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以及有关分局、所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顺利实施。

    1、污染控制科:主要负责“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的牵头组织、计划安排、综合协调工作,要及时按照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科学指导、实时跟踪、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同时,牵头整理完善“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档案,搞好总结,做好迎接验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行政许可科:主要负责熔炼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和初审工作,在每次审批、初审签章之前要对熔炼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严把审批关口,确保审批质量。

    3、市监察大队:牵头组织实施熔炼企业现场监督管理,了解熔炼企业对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并对需要整改的熔炼企业或依法应处罚的熔炼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负责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环境监测站:负责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的监测工作,通过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确认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的安全状况。

    5、有关分局、所:配合污染控制科、行政许可科、市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加大对辖区内熔炼企业的监测、监控力度。

    (三)狠抓落实,强化考核

    制定一套有目标、有时限、有任务、有考核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早部署、早落实。各部门和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对于工作力度不大、整治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将予以处理处罚;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影响到“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整体进程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相关部门、个人的责任。

 

附件1: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附1:

 

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  阮永祥

    副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坚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世凯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陆云斌

            绍兴海关驻上虞办事处副主任  胡林土 

    下设办公室:

    主任:吴坚阳(兼)

    成员:吴军林、章振东、阮伯龙、赵列超、张淳、

          吕国军、丁小东、蒋建钢、何立、尹洁

 

 附2:

上虞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验收评价表

 

类别

序号

内容

验收要求

分值

评价细则

自评

考评

底清到位,分类统计

1

建立完整准确的辖区熔炼企业资料库

分类统计,统计完整、实时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15

一个单位统计不完整扣0.5分

 

 

2

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上报,每年至少上报一次,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5

一次未按要求上报扣1分

 

 

统计人数,督促培训

3

形成完整的熔炼企业人员培训资料

建立完整的熔炼企业人员统计档案

10

未建立人员统计档案扣10分,不完整扣5分。

 

 

4

督促培训

所有企业人员都按要求参加培训和复训

5

辖区1人未培训扣0.5分

 

 

指导企业,完成创建

5

企业完成创建

辖区内所有熔炼企业均创建验收达标

*

否决项

 

 

配备专人,检查到位

6

设定辐射安全监管员

辐射安全监管员通过辐射安全知识培训

10

无辐射安全监管员扣10分,未培训扣5分

 

 

7

定期检查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及时上报

15

未组织检查扣15分,少一次扣5分,未督促落实整改扣5分。

 

 

取缔非法,落实责任

8

取缔非法

所有熔炼企业合法运营;及时处罚违法企业

10

1家非法熔炼单位扣1分

 

 

9

落实责任

制定责任书、承诺书,所有熔炼企业均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

10

1家未签订扣2分

 

 

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10

纳入日常管理

将“放心熔炼企业”创建要求纳入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等工作中

10

从创建之日起,1个熔炼单位放射性管理未纳入审批扣1分

 

 

11

年度工作任务

“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任务

5

创建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扣5分。

 

 

12

应急预案

熔炼污染事件纳入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

应急预案未考虑熔炼污染事件扣5分

 

 

总评

 

 

 

 

未满足否决项要求或计分项总分少于90分的,不能通过验收

 

 

注:无废旧金属原料熔炼企业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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