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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业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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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委(201110

 

关于发展农业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村、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镇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提升我镇农业产业化层次,积极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2011年农业奖励政策。

一、扶持农业企业发展

1、积极鼓励发展农业企业,凡当年新办农业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奖企业人民币3000元。

2、鼓励农业企业招商引资,凡当年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以上,奖企业人民币3000;实到内资250万以上的,奖企业人民币5000元。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农业企业当年新增技改投入在200500万元的,奖人民币2000元;5001000万元的,奖人民币5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人民币8000元。

3、积极鼓励农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凡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额(以统一税务发票数额为准)首次突破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

4、新列入绍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人民币5000元;新列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人民币8000元。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1、土地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围绕粮食及我镇特色优势产业,在推动土地流转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中流转50亩以上的,对村主要干部(或组织者)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2、杨梅基地建设

凡当年新种植连片杨梅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开发者50元。

3、水产基地建设

凡当年标准塘建设面积在30亩以上,且达到上级改造标准的,每亩奖励开发者50元。

4、积极推广水稻规格化育秧及机插秧、统防统治、粮食机械化烘干、油菜机械化收获等技术,推进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建立水稻机械化育供秧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奖人民币3000元,新增高速插秧机、步行式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油菜籽收获机等多台农机的,视情给予业主10005000元的奖励。

5、积极引导发展珍禽动物、高档特种水产品养殖、名特优果蔬种植。农业企业和个人首次引进新品种、建立种养示范基地且当年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一定示范推广作用的、经市级以上质监、农林、科技等部门认定的,镇政府将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三、示范基地和专业合作社建设

1、当年特色农业基地基础设施投入1030万元的,奖励建设者2000元;投入3050万元的,奖励建设者3000元;投入50万元以上的,奖励建设者5000元。

2、对内部管理规范、市场营销成绩突出、带动力强并能积极配合市、镇两级旅游宣传、游客接待的特色农业示范基地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其连接基地和市场、消化本镇农产品的能力,当年销售业绩较好且年底被评为绍兴市(或AA级以上)、浙江省示范(优秀)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1000元、3000元。积极鼓励合作社加大投入,当年合作社生产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实际投入额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或票据为准)。

4、能积极配合党委、政府争创AAA级旅游景区建设的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农产品开发推介和农家乐主题农庄培育

1、积极鼓励农业企业或个人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凡参加绍兴市级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每家每次奖人民币5001000元。产品或基地获绍兴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2、对本镇大宗农产品(或种子种苗)销往市外且数量大、信誉好的农产品经纪人,按农产品的经济业绩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积极鼓励“农家乐”提档升级,着力提升我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对创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奖村主要干部2000元;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农家乐主题农庄的,奖业主500010000元。

五、绿色农业培育

1、凡获得绍兴市级以上绿色(无公害)基地或标准化示范基地和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每个(只)各奖申报单位人民币1000元;获有机认证的,每个(只)各奖申报单位人民币2000元;通过QS认证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企业奖人民币3000元。

2、鼓励农业企业和单位(个人)创名牌,创著名、驰名商标。创绍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每只奖3000元;省级以上的,每只奖10000元。

3、鼓励农业企业和单位(个人)开发有机或富硒农产品,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其产品具有统一包装和标识的,经验收合格,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六、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各村要积极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镇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对各村当年新建水利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且工程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奖励基数以当年的入帐数为准,奖励额为工程款的20%(已享受市镇专项补助的项目除外)。

七、本政策意见从2011年元月起实施,凡不履行镇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环保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中共驿亭镇委员会

驿亭镇人民政府

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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