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上虞市2012年足浴场所卫生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经研究,特制定《上虞市2012年足浴场所卫生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上虞市2012年足浴场所卫生监管实施方案
足浴作为休闲健身行业,是消费者常去的一种休闲场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原足浴场所一直未纳入卫生监管范围,导致足浴场所卫生质量良莠不齐。2011年5月20日,浙江省卫生厅根据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公布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明确将足浴场所纳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提高足浴场所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范围足浴场所的摸底调查,掌握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现状,宣传、贯彻、实施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明确足浴场所卫生监管职责,将足浴场所纳入卫生许可范围,加强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摸底调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足浴场所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掌握足浴场所实际数量,场所面积及功能间设置,卫生消毒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二)宣传培训
开展足浴场所等新增许可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根据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要求,对足浴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相关卫生法规、规范的宣传、培训,明确将足浴等公共场所依法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畴,指导足浴等公共场所经营业主提高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要求足浴等公共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三)卫生许可
将足浴场所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实行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的审批程序。对在5月1日已开展足浴项目经营的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告知,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限,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办理好卫生许可证;对新开业申请办理足浴项目卫生许可证的足浴场所,纳入便民中心窗口审批,并按照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审查和指导,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足浴场所,发放公共场所足浴项目卫生许可证。
(四)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全市足浴场所专项执法检查。在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卫生许可告知的基础上,对全市足浴场所进行地毯式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范全市足浴场所卫生条件,提高全市足浴场所卫生安全水平。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局公共卫生管理科组织协调全市足浴场所监管工作,组织重点专项执法统一行动,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足浴场所的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卫生许可告知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足浴场所卫生要求规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卫生许可件的现场审核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足浴场所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局行政许可科负责落实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和发证工作,对新增足浴场所许可项目及时与便民中心、工商等部门做好卫生许可的对接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足浴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服务支撑,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五)市二院、各基层医疗单位要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配合市卫生监督所认真摸排辖区内足浴场所经营单位,履行好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科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作为贯彻实施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的一项具体行动,作为促进我市足浴场所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实际举措,全力做好我市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局公共卫生管理科、局行政许可科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并积极做好与便民中心、工商等部门间的许可协调,认真研究,共同做好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措施,确保质量
要创新工作方法、理清工作思路,以贯彻实施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02号)为契机,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全面提高全市足浴场所卫生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