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定,考虑《土地管理法》修订在即,结合我市实际,对上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不作调整,仍按《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市政府令〔2009〕第4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按实计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