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病险山塘整治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病险山塘整治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实施山塘整治,确保山塘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塘整治以除险保安为目的,原则上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加高现有溢洪道堰顶高程。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山塘整治工程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山塘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山塘整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下的病险山塘。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山塘整治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原则上以列入山塘整治规划和山塘水库管理手册中的病险屋顶山塘先行整治。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水利局提出山塘整治项目书面申请,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确定全市山塘整治项目,并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3、书面申报:
(1)要求列入计划的申请报告;
(2)山塘现状及险工隐患说明;
(3)山塘现状照片(包括大坝平面布置、迎水坡、背水坡、溢洪道、放水涵管、启闭设备、上库道路等)。
第六条 报批要求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山塘整治项目,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具有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具有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施工图,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和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 建设管理
1、山塘整治工程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全面负责。
2、山塘整治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若干意见》,山塘整治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打捆等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
3、山塘整治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具备相应水利资质,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
4、山塘整治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落实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监理人员须持有浙江省水利厅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山塘整治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上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6、山塘整治项目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控制工程变更,对照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变更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和缩小建设规模。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报市水利局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为主。山塘整治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参建单位及受益村代表(3人以上)等单位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试运行报告;
(3)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设计工作报告;
(5)监理工作报告;
(6)施工工作报告;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照片(包括隐蔽工程照片、施工时能反映图纸尺寸的工序照片、工程建设前、后现状照片);
(9)第三方检测资料,主要包括砼面板取芯厚度、抗压强度,土方密实度、防渗指标、堤顶高度、溢洪道、涵管进水口高程等;
(10)质量评定等竣工资料。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山塘整治工程预算确认、工程变更、决算审计等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拨付规定
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拨付,采用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施工单位二种方式。
1、工程前期费用拨付:监理费、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等相关费用,经施工单位进场后直接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工程款分二期拨付:
第一期拨款为主体工程(即放水涵管或输水隧洞、溢洪道施工完成,迎水坡达到蓄水要求)或工程量50%以上完成后,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按工程合同款的30%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期拨款为工程验收合格及决算审计后,市级以上财政资金余款直接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拨付程序
1、前期费用拨付:
工程开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持监理、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等相关合同,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开工令、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拨资金申请表等资料,分别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批后直接拨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工程进度款拨付:
主体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拨资金申请表、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收款凭证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等资料,分别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至施工单位。
3、验收合格拨付:
工程验收合格及决算审计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持工程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财政局最后结算审核后,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职责要求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山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山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落实以下工作:
(1)编制好辖区内山塘整治建设计划,按计划要求积极实施山塘整治任务。
(2)做好工程预算确认、招投标、监理委托及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前期工作。
(3)按照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并落实受益村村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4)成立山塘整治质量安全巡查小组,巡查小组成员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纪委、人大、招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5)落实山塘整治及有关度汛措施。
2、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山塘整治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应落实以下工作:
(1)统筹全市山塘整治计划,并联合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做好设计方案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3)成立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巡查组,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和监督。
3、市财政局要确保建设资金按规定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参与工程验收,确保山塘整治专款专用。
4、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山塘整治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