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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发改检〔2012〕24号
各旅游行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绍兴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发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按照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以明码标价为切入点,以打击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与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价格行为为目的,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 餐饮和住宿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3. 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4. 旅游购物定点单位的价格行为;
5. 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二)整治重点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违反规定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4)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的行为。
2.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5)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
(6)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 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垄断行为。
4. 变相提高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的行为。
5. 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活动从2012年6月下旬开始至2012年10月初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各旅游行业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整治工作的精神,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要求,制订整治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9月15日)
1. 明码标价检查。凡列入这次整治范围的,将对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
2.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旅游景区停车收费。
3. 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提价、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行为检查。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餐饮、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购物定点单位、旅游景区内经营者。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1日)
各旅游行业经营单位要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旅游行业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是当前形势下服务于国家稳定价格总水平、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扩大内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高度,深化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各相关单位在自查自纠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上理解、执行中的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82188017),在整治期间,我们也将派出指导人员配合和指导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努力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各相关单位通过这次整治活动,要建立物价员制度,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价格行为的自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积极推进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倡导明码实行、诚信兴商,建立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