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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双达标”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上虞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双达标”创建工作方案》。现将《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虞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双达标”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双达标”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双达标”,是指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持证经营单位在全面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行为,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达到创建标准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为目的,以企业创建为抓手,摸排危险废物污染隐患,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行为,夯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基础,提升全过程监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认真分析辖区内危险废物的分布情况,以产生量大的企业、工业园区和行业为重点和突破口,优先组织创建,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结合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整治提升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合理安排进度,准确把握力度。
——注重质量、以点带面。坚持通过企业创建彻底消除危险废物污染隐患,建立和落实长效监管机制,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同时,树立行业和区域内的标杆企业,积极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其它企业学习借鉴,积极向标杆企业靠拢。
——分级管理,严格把关。坚持“属地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我局负责对创建企业逐一验收。
二、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年产生量1吨以上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即按照国家规范化管理指标评估在50分以上;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国家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75%和85%;89家年产生量1吨以上的工业危废产生企业完成达标创建,即按照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评估在57分以上。
到2015年,所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持证经营单位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即按照国家规范化管理指标评估在50分以上;年产生量1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完成达标创建,即按照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评估在57分以上;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和95%;全面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监管动态数据库;形成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政策制度体系。
(二)实施步骤
“双达标”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1.启动阶段(2012年3月至4月):印发创建工作方案,核实企业名单;我局组织动员部署,将任务落到企业,并明确责任人。
2.实施阶段(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按年度组织一定数量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创建。每年7月底前为企业创建期,8月份为我市环保局验收期,9月份为绍兴市环保局核查期,10月份由浙江省环保厅抽查考核。
3.总结阶段(2015年11月):我局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动态数据库,组织总结创建经验、通报后进、奖励先进。
(三)进度安排
对于产生企业,达标创建以2011年台帐上报数据为基数。
三、达标的基本要求
(一)产生企业达标要求
1.标志标签规范。在危险废物收集(即产生点)、贮存和处置场所设立警示标志;在废物包装容器(桶、袋)上粘贴标签,以散装形式贮存的,可以标志牌替代。
2.废物贮存安全。贮存场所要求地面硬化、有遮雨棚或工棚、有围墙或者围堰;设置废水导排渠道、配备称重设备,贮存产生的废水废液能全部排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废物按特性和种类,分类贮存,不同种类的废物以走道、围栏等作间隔,液态和半固态的应当用桶装,固态废物可用编织袋;确需散装堆放的,贮存场所应当是封闭厂房或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应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3.利用处置合法。属自行处置(焚烧或填埋)的,处置设施应当正常运行,有相应运行记录,以及废水、废气和残渣处理情况。属委托利用处置的,接受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废物转移前应当按年度向环保部门申请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转移时,应当按批次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企业危险废物培训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并按年度向环保部门备案;制定演练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自建处置设施的,应当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并定期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属焚烧设施的,则至少每年监测一次烟气中二噁英排放情况。上述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应当有书面或影像记录等材料支撑,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填报规范,数据真实吻合,无逻辑矛盾。
(二)持证经营单位达标要求
1.持证经营制度。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识别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新生危废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地向上虞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4.应急预案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上虞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5.贮存设施要求。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6.利用处置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7.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四、创建的工作程序
“双达标”创建按年度,分四个步骤:
(一)自查。拟创建单位分别根据产生企业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价表,逐项对照自查,认为已达到标准的(自查分57分以上),向我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企业创建自评表。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措施、自查评分(如有扣分,说明扣分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打算)。
(二)验收。我局根据拟创建单位的申请,按照创建标准,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评分,出具是否通过验收的书面意见,对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危险废物管理达标企业”标牌。
(三)市级核查。绍兴市环保局按年度组织对我市创建整体工作进行核查。
(四)省级督查。省厅将根据各地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三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抽查。
五、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分局、大队要强化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年产生量超过100吨的产生企业和经营单位,年抽查频次不少于2次;10吨以上的,不少于1次。同时,要强化对达标单位的长效管理。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复检中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且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达标称号,并收回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