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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上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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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2〕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上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730

关于加快推进上虞市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深化农村改革,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必然举措,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配合,统筹力量,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工作任务、方法和职责

(一)目标任务。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包括上虞市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但不含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继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方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两区做好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事务,并且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纳入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

(三)工作职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乡镇(街道)、两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1.各乡镇(街道)、两区工作职责

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负责制定本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考核。负责督促各村做好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2.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国土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指导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市农办: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林渔牧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负责提供有关林权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相关权属认定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市建设局: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基础测绘数据资料,并对涉密空间地理成果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市法制办、市信访局:配合做好权属争议裁决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及重点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2.便民高效。坚持便民、利民、护民,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尊重历史和现实。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4.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5.全面覆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6.坚持维护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对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对争议区域只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二)工作方法

各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整理、归类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加快农村数字化地籍调查工作。调查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可单独设宗,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依规定履行宗地权属界线指界确认义务。

(三)工作规范

1.明确权利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该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街道)代管。

2.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27月底前完成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和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2012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并登记发证。同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

3.认真审核确保登记发证质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需根据土地权利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调查登记的质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乡镇(街道)、两区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稳妥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及标语、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确保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上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技术指导与检查验收等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及时研究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各乡镇(街道)、两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三)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申请登记;及时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对审批后的证书,要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延缓发放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规定,不得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增加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四)制定方案,规范操作。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因地制宜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保证此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预算,落实经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上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上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赵如浪

副组长:俞林忠  市府办

        龚开洋  市国土局

  员:市农办、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林渔牧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办事处、道墟镇政府、长塘镇政府、上浦镇政府、汤浦镇政府、章镇镇政府、岭南乡政府、陈溪乡政府、下管镇政府、丁宅乡政府、丰惠镇政府、永和镇政府、梁湖镇政府、驿亭镇政府、小越镇政府、谢塘镇政府、盖北镇政府、崧厦镇政府、沥海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葛赞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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