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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卫生局干部诫勉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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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虞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上虞市卫生局干部诫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上虞市卫生局干部诫勉制度》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干部 诫勉  制度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方静副市长

中共上虞市卫生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8印发

 

上虞市卫生局干部诫勉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卫生系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勤政、廉洁意识,促进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对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局管干部。

二、诫勉范围

诫勉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者,应予诫勉:

1.政治意识淡薄,党性观念不强,执行上级决策和集体决议、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力、消极抵触,造成一定后果的。

2.缺乏事业心、责任心,遇事推诿、办事拖沓、作风不实,工作形式主义,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问题,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应当报告事项的。

5.群众观念淡薄,职业操守不足,在行使职务权力和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中存在群众集中多次投诉、迫切需要整改纠正问题的。

6.道德品质问题反映较多,自律不严格,生活不检点,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或有损人利己行为的。

7.有其他应予诫勉情形的。

三、诫勉形式

诫勉分口头诫勉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

四、诫勉程序

口头诫勉和书面诫勉均由局纪委组织实施。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群众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中,发现有诫勉范围所列情形之一者,及时提出诫勉建议和诫勉形式,报局党委讨论决定。诫勉谈话人不少于两人,谈话应作书面记录,并经本人核实和签名。诫勉谈话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或反映核实的主要问题。

2.被诫勉对象就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同时允许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明或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诫勉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诫勉对象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措施和期限。

4.被诫勉对象应对谈话人所提出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被诫勉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否则追究相应责任。谈话人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认真听取被诫勉对象的陈述意见,对其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予以采纳。

属书面诫勉的,还要向被诫勉者发出诫勉通知书。

五、诫勉期限

口头诫勉重在告诫,促使干部警醒自律,被诫勉对象半年内不能提拔任用和评为各类先进。书面诫勉期限自填写诫勉通知书之日起,一般为三个月,被诫勉对象一年内不能提拔任用和评为各类先进。被诫勉对象应正视问题,自我反省,尽快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不足和问题。

六、诫勉终结

局纪委对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其整改。书面诫勉期满,被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总结,局党委应根据被诫勉对象表现和群众反映,作出诫勉总结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附:1.诫勉谈话记录表

2.诫勉通知书

 

 

诫勉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

职务

 

诫勉谈话

主要原因

 

 

 

谈话人姓名

 

谈话人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要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

 

 

    名:                                        

谈话人意见

 

 

    名:                                       

    

 

                              

 

记录人:                

 

诫 勉 通 知 书

 

    同志:

按照《上虞市卫生局干部诫勉制度》的规定,你已发生应予诫勉情形的第  种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你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诫勉期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诫勉期满时,写出个人总结交局党委。

 

 

 

中共上虞市卫生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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