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2〕43号
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上虞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服〔2011〕186号)文件及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上虞市机动车尾气监测机构建设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1〕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种车辆初检最高收费标准为: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65元/辆·次;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0元/辆·次;
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采用怠速法检测的(注:仅限摩托车),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二、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收费最高标准为: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32元/辆·次;
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35元/辆·次;
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10元/辆·次;
采用其它检测方法的5元/辆·次。
三、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一致。对上虞市客运出租汽车毎个定期检测周期免收首次排气检测费。
四、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检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排气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监督抽检不得收费;对抽测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进行复检的车辆,按复检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以上通知自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