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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发改价〔2012〕46号

各驾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明码标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11〕363号)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应按规定对培训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报名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培训收费进行公示。驾校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式样参见附表。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的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应由驾校统一收取,不得由教练员个人代收。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并主动向每个学员开具,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做到学员缴费与驾校开票收费相一致,依法纳税。禁止收费不开票、少开票等偷逃国家税费的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方式。驾校应按规定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收费事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除学员本人要求外,驾校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取培训费用,且培训合同、收费发票、约考的学员名单应当一致。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监督检查。价格、交通、税务部门将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联合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上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明码标价牌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交通运输局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4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明码标价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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