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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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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政[2013]80号

 

 

关于印发《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

通           知

 

各村、有关单位:

为了创建“平安交通”需要,经研究,现将《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道墟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关于    交通安全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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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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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墟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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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完善政府领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相关责任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

本制度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镇辖区内的村(社区)、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要求执行此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道墟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上虞市“平安畅通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成员单位及各村(社区)的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 道墟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内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道墟镇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交警中队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及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各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交通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三轮车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辖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工商所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三)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镇交通安全宣传周,“五一”、“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三)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八条 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无单位的私有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各村(社区)、村委会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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