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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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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和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打造“平安上虞”,构建“和谐上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处理工作,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等气象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大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大风、干旱、高温(热浪)、雷电、冰雹、沙尘等各种天气气候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灾害。
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大雪、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雨雪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分别参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
  按照灾害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气象灾害的等级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⒈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⒉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⒊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⒈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⒉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⒊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⒈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⒉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⒈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⒉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三、组织体系
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上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⒈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气象局局长(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增加相应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局、公安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水利局、农林渔牧局、科技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建管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广电总台、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组成。
  ⒉指挥部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关问题;
  (4)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5)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⒊成员单位职责
(1)气象局: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业务,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业务,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工作,研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为本级政府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科学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灾情调查收集、评估分析、审核鉴定等工作。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气象灾害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有关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按照《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助做好突发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
(3)人武部:组织和协调驻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灾抢险,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发改局:安排落实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基建项目以及资金,加强灾后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5)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和应急抢险的道路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同乡镇(街道)政府帮助受灾人员、物资的安全、快捷转移。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消防部门组织灭火救灾,当危化物品爆炸、泄漏时,与《上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一并执行。
(6)教体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教师、学生的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分配社会捐赠和上级下拨与本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的受灾范围、受灾人数、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做好灾情评估和求助工作。
(8)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负责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及时安排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9)安监局:组织、指导和协调由于气象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危险场所和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10)水利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旱涝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农林渔牧局:负责提供农林渔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农林渔牧业气象灾害和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负责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工作。
(12)科技局:负责做好对气象灾害防御等研究课题、项目的科技支持;协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3)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核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14)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15)规划局:负责做好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评估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6)交通局:负责灾区遭破坏的道路、水路清障修复,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水路畅通。
(17)行政执法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市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巡视、加固或撤除。
(18)卫生局:负责落实救护医院,组织医疗组赴现场救治伤员,指导医疗救护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19)建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20)旅游局:做好景区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协调督促各旅游景点、旅行社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21)国土资源局:提供责任区地质灾害易发点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协调实施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广电总台: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报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供电局:负责电力系统设施恢复,保证电力供应。
(24)电信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25)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的移动电话通信保障和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恢复被破坏的移动通信设施。
(26)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27)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3)负责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时掌握气象灾害及应急工作动态,编印相关应急简报;
(4)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区域气象条件监测与预警预报业务,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上述业务;
  (5)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定与发布,并及时向公共媒体传输;
(6)出现干旱或森林防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求时,根据作业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8)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家咨询机构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由市气象局组建,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四)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监测和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加强值班以及与毗邻县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当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市时,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
(二)预警行动
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保证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建立和完善防御气象灾害不同等级不同灾种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三)预警级别
按气象灾害的强度、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红色,特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橙色,重大气象灾害)、Ⅲ级预警(黄色,较大气象灾害)、Ⅳ级预警(蓝色,一般气象灾害)。
1.Ⅰ级(红色)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会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出现了特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2.Ⅱ级(橙色)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会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或已经出现了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3.Ⅲ级(黄色)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或已经出现了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Ⅳ级(蓝色)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台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或已经出现了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四)预警信息来源、审核、发布、接收
1.预警信息来源:气象部门省、市、县三级天气会商结论;值班预报员接到上级、上游气象台站的联防报告;雷达、卫星、地面及中尺度自动气象站监测资料显示分析;已经出现的灾害信息;上级政府指令。
2.预警信息审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经市气象局审核后,按照权限由上虞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3.预警信息发布: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按照预警分类、分级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市气象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传真、电子显示屏、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做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按照相应服务工作流程,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4.预警信号接收:预警信号接收处理单位应当通过响应措施确认,收到预警信号后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
(五)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先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情。
五、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标准
    在本市出现Ⅳ级或以上预警气象灾害预警,指挥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本市应急响应命令,启动本预案。当达到Ⅰ级、Ⅱ级、Ⅲ级标准时,视情请示启动省、地区级专项预案和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统一应对。
(二)应急响应处置
当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气象灾害,市政府视情成立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发布动员令,全市军民按照统一部署,搞好防灾抗灾和抢险救助。
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应急专家组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等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通报情况。
气象局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起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进行工作部署,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跟踪服务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等现场服务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的要求,在各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播发、插播、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有关防御指南,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通知相关人员到岗,加强值班和危险地段(点)的巡查,掌握并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灾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传真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等级相应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并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各线灾情、抢险、救援、安置等信息。受雪灾、大风等气象灾害影响地区所在地政府、部门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清扫道路积雪,清除因大风造成的道路障碍。
社会公众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注意在实施处置过程中的气象条件变化,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对转移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应急响应变更
市气象部门监测到灾害性天气系统影响程度在加重或减弱,预警等级升级或降级,由指挥部负责人或授权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再次发布应急响应命令。
(四)应急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由省、地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Ⅳ级气象灾害在报请上一级气象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负责人或授权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应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上报,并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通报。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物资征用补偿,灾区卫生防疫、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灾家庭的救助以及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等。
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有关保险理赔事项,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从事气象灾害专业救援者办理人身保险。
(二)灾情调查和鉴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气象、民政、农林、水利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组成灾情调查组,对气象灾害进行联合调查鉴定工作,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实,向社会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鉴定信息。其评估鉴定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市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气象灾害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气象局和市政府。
灾害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灾情、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恢复生产计划、先进典型等材料报市府办。调查评估结果在10日内、应急工作总结在15日内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通信和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确保气象信息通信系统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建立跨部门和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信息(应急)通信系统。根据需要,建立移动气象观测和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
有关部门对重要通信、供电等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进行日常的维护,配置备份系统,保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三)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气象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队伍保障
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可以整合利用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的应急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确保发生气象灾害时,能够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警、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气象、教育等部门加强联合,对各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师生自救互救能力等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其他应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预案演练
结合我市气象灾害活动规律,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重点灾种的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三)责任与奖惩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对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由市气象局负责,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市总体预案或市级专项预案启动时,凡涉及处置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作为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发布的《上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06)8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上虞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2〕34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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