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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3)《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气发〔2009〕62号,2009年4月21日发布)通知事项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权限下放是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许可认定、证书发放和年检等管理工作均由县(市、区)气象局承担。同时,市级气象局仍具有该事项认定权限。

依据类别:行政法规,省气象局文件。

实施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范围:上虞市行政管理区域内。

实施程序:窗口受理(审查员初审)→核准员现场核查→分管领导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目录: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3份;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施放气球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下载: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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