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我市防雷减灾水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和《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虞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⒉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⒊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雷电灾害事故分级
根据雷击强度和直击雷、闪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等各类雷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将雷电灾害事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⒈特大雷电灾害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
(2)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⒉重大雷电灾害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3)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⒊较大雷电灾害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
(3)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⒋一般雷电灾害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
(1)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
(2)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成立上虞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和气象局局长担任。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管局、便民服务中心、消防大队、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教体局、交通局、质监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主任。
(二)工作职责
⒈市雷电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预案;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结束;决定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⒉气象局(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依法制订全市防雷减灾的救援预案和防雷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处理制度;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科学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防雷设施进行审查、指导,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专业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⒊安监局:组织、指导和协调由于雷电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场所及危化企业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⒋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撤离避险;确保事故抢险救灾车辆的顺畅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气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破坏防雷设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案件;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民爆器材仓储的防雷安全监察;协同做好事故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⒌规划局、建设局、建管局:协同做好建设单位开工许可防雷安全前置审批,负责落实新建建设项目工程性防雷措施,对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局出具的防雷相关意见书。
⒍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防雷安全审批项目的协调工作。
⒎消防大队:负责因雷击引起的火灾等应急抢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雷击火灾措施和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参与有关雷电灾害的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⒏卫生局:负责落实医院救死扶伤,组织医疗突击队到事故现场救治伤员,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⒐民政局:负责核实灾情,在第一时间将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⒑财政局: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安排救灾补助资金到位。
11.教体局:负责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规范落实教育设施的防雷措施,并定期组织防雷安全检测;加强师生防雷安全教育,并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全社会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2.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在事故抢险救灾中畅通,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人员的运送,对事故现场遭破坏的交通设施及时修复。
13.质监局:负责协同做好防雷产品市场准入、防雷相关资质计量认证前置审批等工作。
14.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遭受雷击灾害的电力设施,保证通电工作;做好各种输电设施、线路的各项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电安全。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及预防
(一)监测预警
气象局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实施。
(二)预警预防
⒈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⒉当相关单位及人员收到预警信息或看到雷雨云移近上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停止户外及登高作业,将人员撤至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
——根据雷暴强度,停止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部门,应做好相关电子设备的备份工作;
——关闭门窗,不要站在外墙窗前,切勿触摸天线、下水管、金属门窗、护拦等;
——远离带电设(备)施、空旷孤立的建筑物、树木等。
五、应急预案响应
(一)应急预案响应的启动
⒈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单位领导和气象局(联系电话:82665200),紧急情况要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处置并将信息转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发生伤亡、火灾、爆炸时,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
⒉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接警后,当确认灾害程度达到Ⅲ级(含Ⅲ级)以上标准时,由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将启动预案响应的请示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达到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启动。
(二)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和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⒈紧急救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
⒉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事故发生地,并做好雷击假死及爆炸烧伤等针对性救援;
⒊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大队应迅速进入事故地进行灭火救灾,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上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⒋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电部门再次发出预警信息,当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街道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⒌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维持社会秩序;
⒍供电部门应及时抢修受灾地供电设施;
⒎雷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⒏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单位在预案未终止时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三)应急响应结束
雷暴天气过程已经结束,且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响应终止,由市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
(四)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五)预案响应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响应视情未启动时,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评估
对符合本预案响应启动标准的雷电灾害影响全部结束后,市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灾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雷电灾害评估报告统一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雷电灾害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雷电天气影响时间、范围,遭受雷击地点,有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统计情况和雷电安全隐患情况等内容。雷电灾害评估报告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三)建档归档
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⒈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⒉市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监测预警软硬件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雷电灾害监测网络、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雷电灾害信息收集与评估系统等。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开展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服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⒈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通信与装备保障
⒈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雷电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⒈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⒉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预防、自我保护、互救知识教育。文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预案演练
在雷电灾害多发季节来临前,必要时经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三)责任与奖惩
⒈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⒉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
⒉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应当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⒊本预案由上虞市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⒋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虞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虞政办发(2008)281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
附件下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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