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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司〔2013〕40号
关于建立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区司法局各科(室)、所,区公安局各所、队、科: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浙司〔2012〕175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区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看守所工作站。
工作站组成人员如下:
站长:王迅
成员:程蕾、张华霞
二、工作职责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法律咨询。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所办事的在押人员亲属及社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收集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报送法律援助中心集中解答。
(二)受理援助申请。负责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
(三)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律师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解答在押人员法律方面的问题。
(四)其他工作职责。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建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好、管理好。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渠道的具体实践。工作站的建立便于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辩护,便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对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二)创新服务,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要了解和掌握在押人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状况,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途径,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服务功能。法律援助机构应强化对工作站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为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工作站建设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积极协作,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在办公场所、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为工作站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专业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培训、援助案件办理等方面上做好保障,并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
2013年12月1日
报: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司法局
发:区公安局各所、队、科,区司法局各科(室)、所
上虞市司法局办公室(共印20份) 2013年1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