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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文件
虞司〔2013〕39号
关于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做好
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套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
当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推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也须进行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更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群众民主自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通过换届选举,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尤为重要。各乡镇、街道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为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准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选准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并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有效实现。因此,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选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1、明确选举方式。为确保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法性,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村民代表的一半,始得当选。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级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妇女委员不少于1名,设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2、选强配好调解员。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由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专业特长和基层工作经验的成年村民担任,且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事、有一定的威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