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
一、扶持重点
1.鼓励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国际市场开拓等。
2.服务外包发展需要鼓励的其他项目等。
二、申请条件
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上虞注册、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企业;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首次购买的本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有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发生的,按购房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租赁的本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上述享受补助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其已享受的补助应予返还。补助面积按企业每名正式员工最高不超过25平方米(劳务派遣员工减半)的标准核定。企业应在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补助。
2.对企业投资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在我区投资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存续期在一年以上,且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按实际到位资本的3%给予奖励;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按实际到位资本的2%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到位资本的1%给予奖励;增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完成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信息出口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后,且已有离岸服务外包实绩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离岸外包执行额在5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年执行额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年执行额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年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年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人民币;年执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人民币。对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并经国家、省、绍兴市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5.对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通讯专线的,按实际发生租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6.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按认证费用的50%奖励,对认证费用补助以认证机构的发票为准。
7.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览会,企业需支付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补差额部分)。
8.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及国内10强企业落户我区,按“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奖励。
四、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资助申请。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2.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的验收意见或投入使用证明;
(2)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3)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3.申请其他资助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重要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的,需提供参会通知、组织单位证明、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申请国际通讯专线租用补助的,需提供与电信部门签订的国际通讯专线租用协议书及租用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5)申请购房和租房补助的,需提供购房或租房发票;
(6)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资金拨付:对上报的各类项目申请,由区商务局受理并审核,会同区财政局行文报区政府批准拨付。
五、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