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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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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17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区”战略,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促进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元、15万元、5万元。

2.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补助人民币8000元(港、澳、台注册的为5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办理马德里协定或非洲产权组织等类型注册的,每一项目补助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支持企业产品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对企业当年通过的国际市场专业认证及REACH法规注册等,按照认证费及注册费(5000元及以上项目)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每家企业最多支持三个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除外)。

    4.支持争创海关高级认证类企业。对当年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类管理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5.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当地报关进出口的企业,给予每标箱人民币3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6.支持企业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及资源性商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的(参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目录),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7.支持企业扩大自营进口。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商品的(不含第6项中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企业以上年进口额为基数,进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新增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8.支持外贸出口基地和预警示范点建设。对通过考核(包括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或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9.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配套补助人民币8万元。

10.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1)对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展,给予摊位费8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2)对企业参加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展,给予摊位费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给予展品运输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经区商务局确定需统一特装的,给予50%的特装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3)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补贴1.5万元,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览,给予每只标准摊位补贴人民币1.3万元,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贴。4)对抱团参展的补贴(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境外抱团参展的,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外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运输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②境内抱团参展的,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内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境内抱团参展补贴总额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5)对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包括杂志广告、产品特刊、网站广告、网站产品专区、展会现场灯箱及横幅广告等方式)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11.支持企业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或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企业当年资信调查的每一项目费用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12.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2)对小微企业(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70%予补助3)对外经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海外工程承包等“走出去”行为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信用保险实际产生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13.支持企业主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的,在应诉结束年度,给予总应诉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14.支持企业扩大国际销售对国际销售实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1)企业以上年国际销售额为基数,国际销售增量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2)新出口企业国际销售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国际销售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均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5.设立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奖。对国际销售额排名前十位和国际销售额超1000万美元且国际销售额、增量、增速综合在前10位(不包括国际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评选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国际销售额排名前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后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均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6.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境外新设立贸易公司、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新设境外办事处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收购境外商标的企业参照新注册境外商标规定给予奖励,收购境外著名商标的按收购价的2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商标以商标所在国或地区授予的驰名商标等证明文件为准。

17.支持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有外经权的企业承包、分包境外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18.本意见项目经企业申报、中介审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商务、财政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审批兑现。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等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按实际需要适时拨付;意见第8-10项同时适用于有关商协会申报。

19.本意见自20151月起实施。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支持贸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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