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区”战略,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促进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元、15万元、5万元。
2.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补助人民币8000元(港、澳、台注册的为5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办理马德里协定或非洲产权组织等类型注册的,每一项目最高补助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支持企业产品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对企业当年通过的国际市场专业认证及REACH法规注册等,按照认证费及注册费(5000元及以上项目)的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每家企业最多支持三个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除外)。
4.支持争创海关高级认证类企业。对当年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类管理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5.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当地报关进出口的企业,给予每标箱人民币3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6.支持企业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及资源性商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的(参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目录),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7.支持企业扩大自营进口。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商品的(不含第6项中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企业以上年进口额为基数,进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新增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8.支持外贸出口基地和预警示范点建设。对通过考核(包括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或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
9.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配套补助人民币8万元。
10.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1)对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展,给予摊位费8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2)对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展,给予摊位费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给予展品运输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经区商务局确定需统一特装的,给予50%的特装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3)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补贴1.5万元,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览,给予每只标准摊位补贴人民币1.3万元,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贴。(4)对抱团参展的补贴(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①境外抱团参展的,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外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运输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②境内抱团参展的,按照统一组织的境内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境内抱团参展补贴总额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5)对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包括杂志广告、产品特刊、网站广告、网站产品专区、展会现场灯箱及横幅广告等方式)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11.支持企业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或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企业当年资信调查的每一项目费用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12.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2)对小微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70%给予补助。(3)对外经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海外工程承包等“走出去”行为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信用保险实际产生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13.支持企业主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的,在应诉结束年度,给予总应诉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14.支持企业扩大国际销售。对国际销售实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1)企业以上年国际销售额为基数,国际销售增量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国际销售增量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2)新出口企业国际销售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每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国际销售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国际销售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均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5.设立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奖。对国际销售额排名前十位和国际销售额超1000万美元且国际销售额、增量、增速综合在前10位(不包括国际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评选国际销售二十强企业。国际销售额排名前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后十强的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上述国际销售额均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16.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境外新设立贸易公司、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新设境外办事处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收购境外商标的企业参照新注册境外商标规定给予奖励,收购境外著名商标的按收购价的2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商标以商标所在国或地区授予的驰名商标等证明文件为准。
17.支持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有外经权的企业承包、分包境外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18.本意见项目经企业申报、中介审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商务、财政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审批兑现。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宣传推广等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按实际需要适时拨付;意见第8-10项同时适用于有关商协会申报。
19.本意见自2015年1月起实施。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支持外经贸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